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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0年起上市(櫃)公司董監事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鑒於上市(櫃)公司之股東人數眾多,為健全公司發展並保障股東權益,推動公司治理,金管會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1項但書及第216條之1第1項之授權,於108年4月25日發布命令規範自110年1月1日起,全體上市(櫃)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經統計截至107年6月止,計有665家上市公司(約占全體上市公司之71%)、462家上櫃公司(約占全體上櫃公司之60%),已於公司章程訂定董事及監察人全面採候選人提名制。
  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1項規定,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者,應載明於公司章程,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而新修正之章程於下一次股東會進行董事及監察人改選或補選時始適用,爰金管會提醒公司注意實施期程,並請儘早安排修正章程事宜。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交易組
聯絡電話:2774-741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39836   更新日期: 201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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