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新聞稿

中央內容區塊

預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九條、第三十一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為提升證券商業務經營彈性,金管會研議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下稱本規則)第19條、第31條之3,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為增加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之避險操作彈性,參照現行證券商辦理認購(售)權證及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等業務規範,放寬證券商辦理指數投資證券業務之避險操作,得不受持有關係人所發行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之成本總額限制。(修正條文第19條)
二、 為增加證券自營商交易彈性,爰開放證券自營商得於本規則第19條之1第1項及第31條之1規定自行買賣之外國債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範圍內,經董事會重度決議與海外關係企業進行買賣或交易,並明定得授權經理部門辦理之條件及交易限額如下:(修正條文第31條之3)
(一) 買賣或交易對象為註冊於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多邊瞭解備忘錄(MMoU)簽署會員地,領有金融業務執照且受當地主管機關監理之海外關係企業,且買賣或交易標的具有公開市價或買賣或交易金額非屬重大者,得經董事會重度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內部作業規範辦理。
(二) 證券商與單一海外關係企業之交易總餘額不得超過證券商淨值之10%,且與所有海外關係企業之交易總餘額不得超過證券商淨值之20%。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自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金管會證期局。
證券期貨局  證券商管理組
聯絡電話:02-2774716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4367   更新日期: 2019-10-31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