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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行政院定於109年8月1日施行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下稱投保法)於109年5月22日立法院通過,同年6月10日總統公布,並經行政院定同年8月1日施行。本次修正第10條之1、第19條及第26條等3條文,並增訂第10條之2及第40條之1等2條文。
本次投保法修正重點為:明訂操縱、內線交易或詐欺等破壞市場交易秩序之行為,為保護機構提起代表訴訟、解任訴訟之事由;將興櫃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納入保護機構得提起代表訴訟、解任訴訟之範圍;增訂保護機構對公司已卸任董事或監察人有提起代表訴訟之權限,另就同一基礎事實應負賠償責任且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之人,得合併起訴或為訴之追加;保護機構訴請裁判解任事由不以起訴時任期內發生者為限,被訴之董事、監察人經裁判解任確定後,3年內不得充任上市(櫃)或興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
金管會表示,投保法修正與健全證券期貨市場發展及保障投資人權益有密切關係,已請投保中心邀集證券期貨相關單位共同規劃及執行宣導事宜,並請證交所及櫃買中心轉知各上市(櫃)及興櫃公司投保法施行日期,俾利投資人、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董監事瞭解修法相關內容。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交易組 
聯絡電話:2774-7130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4886   更新日期: 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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