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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有權召開受益人會議者得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方式之一,並應將行使表決權之方法載明開會通知;為確保電子投票之公正性及獨立性,規範電子投票相關事務應委外辦理。(修正條文第七條)
二、針對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明定受益人表決權行使方式,除原定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外,亦得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規範意思表示撤銷方式及遇意思表示重複之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針對受益人會議以親自出席方式召開者,明定受益人表決權行使方式,除原定以親自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等方式行使表決權外,亦得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規範意思表示撤銷方式及遇意思表示重複之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九條) 
四、為使受益人會議採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作業更為明確,明定受益人應依召開者所製作之格式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送達期限、未表示意見效果、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就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修正之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一) 
金管會表示,此次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自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聯絡電話:(02) 2774-7320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3190   更新日期: 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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