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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透過外資投資我國證券,處分該大陸地區人民罰鍰、限期出清持股及停止股東權利

      金管會表示,大陸地區人民藉由他人委託外國機構投資人取得國內證券,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該大陸地區人民之投資行為違反上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爰依同條例第93條之1第1項規定,對該大陸地區人民處罰鍰新臺幣2,500萬元、停止股東權利及限期於6個月內出清持股。
      金管會表示,有關陸資透過外資違法投資上市櫃股票,均秉持審慎處理及依法行政之作為,並啟動相關查調機制,透過相關管道積極蒐集事證,力求毋枉毋縱,就調查事實及事證綜合審酌之,如有陸資涉有違法投資,均即依法處罰並停止股東權利;另對於合法股東,則致力股東權益保障,如上市櫃公司股東會有影響股東權益之行使,並有違反公司治理原則、股東行動主義之情事,亦依法處分。
      金管會同時表示,為吸引外資投資我國證券市場,過去30多年間,我國逐步推動放寬各項外資管理措施,由審查許可制改採登記制,外資參與我國市場之程序更為簡便,惟因全球投資人跨境投資日益興盛,遵守當地國之法令為基本義務,爰金管會前已多次重申僑外資及陸資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應確實遵守相關管理辦法及證券期貨交易管理法令;本次再度重申,嗣後如經發現違規情事,將依相關規定從重議處。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聯絡電話:2774-721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4967   更新日期: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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