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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設置標準」、「證券商管理規則」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於近期發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協助金融科技業者辦理金融創新實驗案落地之法規調適,以提升金融科技產業發展,並因應金融科技創新之投資及交易型態,研議開放證券商辦理「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以下簡稱基金居間業務),以及開放經核准辦理證券業務相關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申請人,得申請改制許可為證券商,爰修正證券商設置標準、證券商管理規則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人員管理規則)等三項法規。另配合110年6月底實施之「股票造市者制度」,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放寬股票造市者(限證券自營商)借券賣出價格之限制,相關修正草案內容已完成法規預告,將依行政程序於近日發布施行,修正要點如下:
一、開放證券商辦理基金居間業務:
(一)修正證券商設置標準,增訂僅經營基金居間業務之證券經紀商資本額為5,000萬元及籌設保證金為1,000萬元,以及內部控制制度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辦理。(修正條文第3條、第7條及第11條)
(二)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增訂僅經營基金居間業務之證券經紀商營業保證金為1,000萬元,以及要求經營本項業務之證券商應於銀行設立專用之存款帳戶辦理款項收付,且不得流用,並明定僅經營本項業務之證券商應將投資人款項交付信託,與排除適用本規則部分規定,並授權由櫃買中心管理及訂定相關規範。(修正條文第9條、第38條之1、及第45條之1)
(三)修正人員管理規則,規定僅經營基金居間業務之證券商,其負責人及業務人員需具備本規則之業務人員資格與辦理人員登記等,其餘經理人資格及人員訓練等不適用本規則規定,並授權由櫃買中心管理及訂定人員管理規範。(修正條文第21條之1)
二、開放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申請人改制為證券商:創新實驗具有創新性、提升金融服務之效率、降低經營成本或提升金融消費者權益等成效,且申請人為股份有限公司,其申請日前一個月內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顯示淨值不低於證券商設置標準第3條所定金額,且不低於該公司股本之三分之二,以及未經營證券商不得辦理之業務者,得申請改制為證券商。有關申請人資格、應存入之保證金、申請改制許可與核發許可證照之書件及程序等,準用現行證券商申請設立之規定。(修正證券商設置標準增訂第10條之2)
三、有關豁免股票造市者(限證券自營商)借券賣出價格限制: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放寬證券商因應擔任股票造市者之提供買賣報價或避險之需要,不受借券賣出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修正條文第32條之1)
       上開法規修正,將可擴大證券商業務範圍,提供投資人多元投資管道,並可協助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申請人之業務銜接與推動,以提升金融科技產業發展及競爭力。又股票造市者制度藉由造市者持續提供合理報價,將可提升股票流動性,帶動整體市場動能,以達活絡市場功效。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聯絡電話:(02)2774-716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3915   更新日期: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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