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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境外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已研訂境外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以徵求各方意見。修正重點如下:
一、 為健全境外基金產業長期發展及保障投資人權益,增訂限制總代理人在國內代理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以5家境外基金管理機構為限,及總代理家數4家以上者,應新增提存營業保證金,並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補足,另明定營業保證金之計算以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所屬集團企業為計算基礎,以符實務作業。
二、 針對依公司法第156條採無票面金額發行股份之公司擔任境外基金銷售機構,明訂其應符合之資格條件。並配合銀行法及期貨交易法修正對業者違規處分條文,酌予調整境外基金總代理人與銷售機構之消極資格條件。
三、 考量境外基金註冊地法令與我國法令之差異性,境外基金管理機構可能因非資產管理業務之作業面缺失,而受當地主管機關處分,導致其在國內業務受限制,爰修正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之資格條件,限縮受當地主管機關處分僅限於辦理資產管理業務所受處分。
四、 配合實務作業,刪除總代理人申請境外基金募集與銷售應檢附有關銷售機構符合資格之聲明書及其銷售契約之文件,修正為申請案經核准後,將上開聲明書及銷售契約,送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審查核准。
      金管會表示,本次修正有助保障投資人權益,健全境外基金產業管理,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自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聯絡電話:(02) 2774-7357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瀏覽人次: 4199   更新日期: 202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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