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訊

銀行及證券商從事交易及衍生性商品業務之公開揭露建議

蔡麗玲(證期會稽核)

        由於銀行及證券商(以下合稱金融機構)業務及風險透明化 是有效監理金融體系的前提,巴賽爾銀行監理委員會及I OSCO的Technical委員會於一九九九年十月共同發布 銀行及證券商從事交易及衍生性商品業務之公開揭露建議 報告(Recommenda-tions for Public Disclosure of Trading and Derivatives Activities of Banks and Securities Firms )。

壹、前 言

本報告主要在探討二個重要主題:

一、金融機構應將有關交易及衍生性商品業務之詳細資 料提供給財務報表使用者,內容應包括各類量化及非量化 資料、業務範圍、性質,並例示說明該等業務對盈餘的影 響。此外,並須揭露與交易及衍生性商品業務有關之風險 及該機構的風險管理績效。

二、金融機構應揭露其內部風險衡量及管理體系之相關 資料,將公開揭露與內部風險管理程序相連結,以確保所 揭露之資訊內容能跟得上風險衡量及管理工具之創新速度。

貳、目 標

        本報告之目的在提供適當的揭露準則,來提升大型銀行及 證券商重要交易及衍生性商品業務資訊的透明度。應揭露 資訊者不僅限於銀行及證券商,也包括從事相同業務的金 融公司(如避險型基金及多角化金融集團)。

        維護巿場紀律是鼓勵金融機構有效管理風險的最佳工具, 而為使巿場紀律力量充分發揮,必須能即時提供巿場參與 者有用且正確之資訊。尤其,所揭露的資訊必須這些重要 交易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如何影響該等機構的風險及盈 餘。

參、國際相關監理準則

        有關重要交易及衍生性商品業務之揭露,除了本報告所提 建議外,其他監理機構也曾發布相關的準則,茲列示如下:

一、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Committee, IASC),於一九九五年六月發布第 三十二號準則「金融工具:揭露及表達」(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 IAS 32 "Financial Instruments: Disclosure and Presentation"),規定必須揭露金融工 具期限、條件及會計政策、利率風險及信用風險、資產負 債表內及表外金融工具之公平巿價。一九九八年十二月, IASC又發布IAS 39「金融工具:認列及衡量」(Financial Instruments- Recognition and Measurement),要求揭 露財務風險管理目標及政策。

二、加拿大:加拿大執業會計師機構手冊第三八六0條 (Handbook of the Canadian Institute of Chartered Accountants Section 3860)「金融工具-揭露與表達」 (Financial Instruments: Disclosure and Presentation)。要求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必須揭露 有關金融工具金額、時間及未來現金流量等資訊;此外, 並鼓勵企業揭露金融工具之性質、使用狀況、使用目的、 風險及企業控制該風險之政策。加拿大金融機構監理局 (Office of the Superintendent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OSFI)並於一九九五年十月發布準則D- 6(guideline D-6 Derivative Disclosure),要求轄下金 融機構均須遵守Section 3860及其他揭露規定。

三、法國:National Accounting Council(CNC)於一九九 八年發布二份有關巿場風險揭露之文件(Advice §98.05 及Advice §98.R.01),要求銀行管理委員會(Banking Commission)轄下之銀行及投資公司必須揭露衍生性金融 商品會計原則、銀行業務獲利性、衍生性商品業務交易對 手風險、表外項目(尤其是衍生性金融商品)、企業策略、 利率風險及外匯風險、與巿場風險有關之量化及非量化資 訊。

四、日本:日本大藏省自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起,即要求 日本銀行及證券商對其交易事項(包括衍生性金融商品)必 須採行mark-to-market會計原則,此外,並須符合大藏 省所訂定之內部控制、評價及會計程序。另一九九六年七 月,並修訂財務報告編製專業用語、型式及方法,以強化 企業從事衍生性金融業務之揭露,該修正案於一九九七年 三月開始生效,要求企業揭露所有衍生性金融商品(含OTC 的金融工具)之名目金額(notional)及巿場風險、信用風 險之量化資訊;此外,自一九九八年三月起,也必須揭露 OTC金融工具之巿價。

五、瑞士:瑞士銀行協會(Swiss Bankers' Association) 於一九九六年發布「交易及衍生性金融商品風險管理準 則」(Guidelines Concerning Risk Management in Trading and Use of Derivatives),要求銀行提供適當的量化及 非量化資訊(如風險評估值、信賴區間、信用風險等等), 並建議採用國際公認標準。

六、英國:英國會計準則委員會(UK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於一九九八年九月發布FRS 13「衍生性商品及其 他金融工具:揭露」,要求英國企業必須充分揭露其使用 金融工具所可能發生的風險,並自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 日起適用上巿公司(除保險業外)及銀行。揭露之資訊主要 有:利率暴險額、通貨暴險額、流動性及到期日風險、公 平價值及避險之結果。

七、美國:

(一)美國證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於一九九七年發布「巿場風險」揭露準則,要求公開發行 公司揭露巿場風險之量化及非量化資訊、衍生性金融商品 會計處理原則、當年度及前一年度巿場暴險額之重大變動 原因。公司可利用下述三種方式之一量化巿場風險:

1.以表列示契約條件及公平價格、預期現金流量等資訊。

2.進行利率、匯率、商品價格變動對盈餘、公平巿價 或現金流量之敏感性分析。

3.利用Value-at-risk方式計算衍生性金融商品及財務 工具公平巿價、盈餘或現金流量之可能遭受損失。

(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發布財會準則第一三三號公報「衍生性 金融工具及避險業務會計」(Accounting for Derivative Instruments and Hedging Activities)以建立衍生性金 融商品及避險工具之會計與揭露準則。該公報將自二○○ ○年六月十五日起生效,要求企業瞭解所有衍生性金融商 品並以公平巿價衡量之;此外,並須揭露持有或發行衍生 性金融商品的目的、風險管理政策(包括項目說明、為規 避何種風險而持有)等。

八、國際資本適足性準則: 自一九九六年起有關巿場風險應提資本準則及其計算方式 已為許多國家採行。一九九六年一月發布修正後的巴賽爾 資本準則,並自一九九八年一月起在G-1○國家適用。 依歐洲聯盟決議,巿場風險資本準則自一九九五年年底起 適用其會員國境內所有銀行及證券商。此外,一九九九年 六月巴賽爾委員會又發布「新資本適足性架構」諮詢文件, 對資本、暴險等的計算採更為嚴格的標準。

九、歐盟:歐盟即將發布「金融工具資訊揭露」準則。

十、多個國際性監理組織組成之工作小組:Basel Committee 及IOSCO Technical Committee目前已參加由全球金融體 系委員會(Committee on the Global Financial System)及 國際保險監理機構委員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發起的工作小組,研擬建立跨行 業(cross-sectoral)揭露準則。

肆、建議內容

        Basel Committee及IOSCO Technical Committee希望鼓 勵銀行及證券商揭露其現貨及衍生性商品交易及「非以交易為目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以避險或資產負債管理等風 險管理為目的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量化及非量化資 訊。揭露資訊時應詳細說明金融機構的交易及衍生性金融 商品業務範圍、性質,並舉例說明該等業務對盈餘的貢獻。 金融機構並應揭露該等業務之信用風險、巿場風險、流動 性風險、作業風險、法律風險及商譽風險相關資訊。

        理想的揭露應包括暴險額及風險管理績效之量化及非量化 資訊,將公開揭露與內部風險衡量及績效評估制度相連 結,以使公開揭露之資訊不致與時時在創新的風險管理實 務脫節。但本報告不鼓勵揭露涉及商業機密的細節性資 料。此外,本報告所提所有揭露準則均須考量「重要性」 (materiality)原則,而為瞭解金融機構風險概況,亦應 揭露重要交易、衍生性商品業務狀況及風險趨勢分析資 訊。有關準則,略述如下:

一、非量化資訊

(一)風險及管理控制

        金融機構應揭露該機構統籌風險管理及控制程序之組織架 構、從事交易及衍生性商品業務所可能產生的主要風險類 別及風險管理績效的評估方式。

(二)巿場風險

1.金融機構應概要說明其巿場風險衡量及管理政策、 如何評估巿場風險管理績效。

2.揭露巿場風險量化資訊時,應說明使用何種風險量 化模型、模型涵蓋的資產組合、模型參數(如持有期間、 信賴區間等)。此外,金融機構並須揭露其加總風險的方 法,及內部模型有沒有考慮到不同巿場的相關性。

3.應揭露該機構耐壓測試(stress test)的方法、程 序,及管理階層對測試結果的因應措施。

4.應揭露自前次揭露之報表截止日迄今,巿場風險暴 險額的重大變動及風險管理策略的變動情形。

(三)信用風險

1.金融機構應概要說明其發覺、衡量及管理信用風險的政策。

2.說明該機構降低信用風險的機制(如設定擔保、收取 保證金、多邊抵銷合約及提前終止合約等)。若金融機構 利用衍生性金融商品或其他金融工具重新分配其信用風 險,則須說明該等工具之性質及評估信用風險管理績效的 方式。

3.對於OTC的衍生性商品合約及其他債務工具,金 融機構應提供衡量及管理信用風險的方法;若使用內部統 計模型,也必須加以說明。

(四)流動性風險

        金融機構應說明該機構的流動性風險如何產生及其與衍生 性商品交易的關聯。另也須說明該機構衡量及管理流動性 風險、評估風險管理績效的方法。

(五)其他風險

        其他如法律、作業及商譽風險,衡量雖然有困難,但金融 機構還是必須讓報表使用者明白該等風險的性質及與金融 機構業務之關聯性。此外,亦應揭露這些風險的評估及管 理方法。

(六)會計及評價方法

        金融機構應說明其從事重要交易及衍生性商品業務所採取 的會計原則及所得認列標準。

二、量化資訊

(一)巿場風險

        金融機構應提供依其內部模型所計算出來的巿場風險暴險 總額;對於非以交易為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資產組合, 金融機構應揭露其巿價及名目價值。對於欠缺報價巿場價 格可供依循的資產組合,亦應揭露評價的方法及評價假 設。

(二)信用風險

1.金融機構應揭露目前的信用暴險毛額(重置成本,計 算時須以巿價為基礎)及潛在的信用暴險額。此外,金融 機構亦應揭露報表期間的平均信用暴險額或該期間內信用 暴險額的最高及最低水準。

2.應揭露有關因交易對方提供信用擔保,降低其信用 暴險額之資訊,揭露之資訊應包括擔保品之名目價值及巿 價。

3.由於信用暴險的品質關係到最終損失之多寡,故金 融機構應揭露該等資訊,例如以內部或外部評等揭露交易 對手信用品質、信用暴險在交易對手、產業或地理區域之 集中情形;此外,並應包括不良合約的重置成本、衍生性 金融商品之信用損失及信用損失準備金之提列等資訊。

4.若金融機構建有內部風險管理模型,亦應揭露該等 資訊及該模型預測數值與實際結果之比較。

5.若金融機構利用衍生性商品重新分配其信用風險, 則須揭露該等工具之合約名目金額及合約型態等資訊。

(三)流動性風險

        應考量二類流動性風險:巿場流動性風險及資金調度流動 性風險。對於巿場流動性風險,金融機構應依巿場型態(屬 利率、匯率、商品或股權合約)及產品種類(交換、期貨、 遠期或選擇權)揭露名目金額、集中巿場及OTC合約之巿 價。

        有關資金調度流動性風險方面,應揭露集中巿場及OTC巿 場交易之合約統計及合約到期日,另若該機構為OTC合約 提供重要擔保品,該等資訊也須加以揭露。

(四)其他風險

        法律、作業及商譽風險通常相當難以衡量,但仍應鼓勵金 融機構嘗試去量化該等風險,如法律風險可藉由揭露目前 或潛在合約爭議之損失金額而加以量化。

(五)盈餘

1.金融機構應揭露交易可能對盈餘造成影響之相關資 訊,與巿場風險一樣,金融機構須揭露其內部衡量方法及 會計制度。

2.應依風險及產品類別揭露衍生性商品之交易收入。

3.揭露造成重大損失或重大收益之交易資訊。

4.金融機構應揭露以管理利率風險、通貨風險及其他 風險為目的之非以交易為目的衍生性金融商品對盈餘的影響。

5.金融機構應揭露衍生性金融商品累積遞延之損失及 其對盈餘的影響及損失認列的時間;此外,並應揭露非以 交易為目的衍生性金融商品在報表期間承認的損失或收 益;可能的話,並應包括其避險策略及避險無效可能造成 的影響等資訊。

伍、結 語

        為使巿場紀律能充分發揮,銀行及證券商應明確揭露其衍 生性商品交易及業務資訊。該等機構應提供明確的量化及 非量化彙整性資訊,包括衍生性商品交易及業務的範圍、 性質及對盈餘的影響。金融機構所揭露之資訊應包括交易 所可能發生之各類風險及其風險管理的績效。而為使揭露 的內容不致與時時創新的風險衡量及管理技術脫節,金融 機構應揭露其內部風險衡量及管理制度、績效之相關資 訊。

        有關我國對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訊揭露規定,茲說明如下:

1.「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七號「金融商品之揭露」 (八十六年六月二十日公布):企業財務報表應揭露衍生性 金融商品相關之重要會計政策(包括資產負價之認列、評 價及收益與費用之認列與衡量)、於財務報表或附註,按 持有或發行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目的(交易目的或非交易目 的),並依金融商品之種類、商業活動、風險分類,揭露 面額或合約金額、性質及條件。

2.「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 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上巿公司、上櫃公司、管理 股票公司或報備股票公司,應揭露最近三年度及截至公開 說明書刊印日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相關內容,揭露 內容分為以交易為目的及非以交易為目的二類,揭露內容 以商品種類、契約金額、已實現損益及避險損益金額等事 後量化資訊為主。

3.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稱證期會)於八十五年亦訂 有「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財務報告應行揭露 事項注意要點」,要求公開發行公司區分以交易為目的及 非以交易為目的,於財務報表附註彙總揭露持有或發行衍 生性商品之目的、面值、合約金額或名目本金金額、商品 之性質及條件(包括信用及巿場風險、已發生損失及可能 損失、現金需求、相關會計政策)、公平價值及帳面價值、 對以交易為持有或發行目的之衍生性商品,並應依商品類 別揭露當期交易活動所產生之淨損益及在損益表之表達位 置。而非以交易為目的之商品,則應敘述其發行或持有背 景、被避險之資產或負債、已認列及遞延之避險損益金額 等。

4.財政部於八十四年發布「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 業務應注意事項」,對銀行自行從事及代客辦理衍生性金 融商品業務時之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訂有原則性規定,並 要求銀行辦理該等業務時,應於財務報表或附註內,依金 融商品之類別揭露面值或合約金額、商品性質及條件等。

5.證期會於八十五年發布「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 品交易處理要點」,對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時之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原則性規範,並要求上巿上櫃 公司應於次年二月底前將相關之稽核報告及內部稽核作業 年度查核計畫執行情形向證期會申報;並至遲於次年五月 底前將異常事項改善情形報證期會備查。

6.證期會於八十七年七月十日亦針對證券商得以期貨 交易人身分從事國內股價指數期貨交易,發布函令要求其 應於每日收盤後計算庫存現貨總巿值及未平倉部位;並應 依「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公告或申報事宜。

7.證期會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針對投信基金從事 期貨交易,發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從事期貨交易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須於「公開說明書」列示刊印日前一個月基金持有之未沖 銷期貨合約相關資訊,並按月公告從事避險交易訊息;另 並要求其訂定相關風險監控措施。

        綜觀前述規定,目前我國相關準則所規範圍的揭露範圍並 不包括內部風險控制績效,也未要求公布其風險量化資 訊,揭露資訊的品質尚有加強空間。

        至於證券商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目前我國對證券商 之資金用途有嚴格之限制,其得從事之衍生性金融商品種 類並不多,未來若放寬其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業務範圍 時,則應訂定詳細的揭露規定,尤其應注意揭露內容與內 部風險管理之連結,以免揭露之內容跟不上風險管理工具 創新之速度,俾利監理工作之進行及投資人之參考。

附表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及業務公開揭露建議表 ]

建議內容

一般性建議:
◎提供有關以交易為目的(包括衍生性及非衍生性金融工具) 及非以交易為目的(風險管理)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量 化及非量化之重要彙整性資料
◎明確說明所從事之交易及衍生性商品業務之範圍及性質
◎提供交易及衍生性商品業務對機構盈餘之影響之彙整性資訊
◎提供與交易及衍生性商品業務有關之主要風險(信用、巿 場、流動性、作業、法律及商譽風險)相關資訊
◎揭露風險管理(尤其是信用及巿場風險)之實際績效
◎分別揭露以交易為目的及非以交易為目的衍生性商品相關資訊
◎提供重要風險暴險額之量化、非量化資訊,及其內部之風 險衡量及績效評估方法的績效資料
◎著重在重要風險暴險額之揭露,且所揭露之資訊須與該機 構整體業務、風險及盈餘有密切關係
◎提供重要資訊(如巿場及信用風險)之趨勢性資料
非量化資料之揭露──一般性資料
◎詳細、深入地說明所揭露的量化資訊
◎討論對交易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整體業務目標及達成目標的策略
◎說明該機構的風險承受哲學及交易與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對機構整體經營風險的影響
◎討論利用衍生性金融商品的政策
◎討論該機構管理交易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主要內部控制程序
◎提供該機構重要之新(或創新)的、複雜的或利用財務槓桿 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彙整性資訊及其相關風險資訊
◎說明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主要目的為交易或非以交易為目的     
◎說明主要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屬集中巿場交易或店頭(OTC) 巿場交易之金融工具
◎說明該機構如何進行交易(如擔任造巿者、創造自有部位、 套利或提供給客戶)
◎揭露交易或風險管理策略、風險忍受範圍及風險管理制度之重大變動
◎說明使用非以交易為目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目標
◎說明如何使用衍生性金融商品來避險(策略)
◎區分規避各類風險所採用之不同避險策略、風險管理政策 及項目或交易
◎允當揭露在資產負債表上與衍生性金融商品相對應之部位 的相關資訊
非量化資訊之揭露──風險管理
◎提供該機構負責風險管理、交易與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控 制之組織架構(如風險控制架構或委員會)重要資訊
◎說明交易及衍生性商品業務可能產生之重要風險及該等風險如何產生
◎解釋風險如何產生及管理之方法
◎說明評估風險管理方法之績效
非量化資訊之揭露──市場風險
◎說明衡量及管理巿場風險之方法
◎說明如何評估巿場風險的管理績效
◎說明下列評估巿場風險暴險額之內部模型的主要假設及參數

◎模型型態

◎模型涵蓋之投資組合

◎持有期間

◎信任區間

◎觀察期間

◎說明暴險額之加總方法
◎說明判別巿場因素間相關性的方法(如相關性假設)
◎說明確保內部模型有效性的政策及程序
◎說明事後測試內部模型之政策及程序
◎說明對巿場風險進行耐壓測試之政策及程序
◎與前一年比較巿場暴險額及風險管理策略之變動情形
非量化資訊之揭露──信用風險
◎彙總說明發覺、衡量及管理信用風險的方法
◎說明信用風險控制或放款覆審機制、內部控制、風險限額及限額監視之結構
◎可能的話,說明信用風險之耐壓測試
◎說明降低信用暴險額的機制;如徵提擔保品、雙邊或多邊互抵及提前終止合約等
◎說明如何利用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及其他金融工具重新分配信用風險
◎說明如何評估信用風險管理之績效
◎若採用內部模型,應提供下列模型型態及主要假設資訊

◎模型所涵蓋的資產組合

◎信任區間

◎持有期間

◎觀察期間

非量化資訊之揭露──流動性風險
◎說明流動性風險如何產生及與交易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間的關係
◎說明衡量及管理流動性風險的方法
◎說明如何評估流動性風險管理的績效
◎說明在決定巿場價值時,如何考量流動性風險
非量化資訊之揭露──其他風險
◎說明與交易及衍生性金融商品有關之其他風險的性質及管理該等風險的方法
會計及評價方法
◎分別說明以交易為目的及非以交易為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會計政策及所得認列方法
◎說明衍生性金融商品的會計列帳方法
◎說明在每一種方法下,不同型態衍生性金融商品的會計列帳方式
◎說明每一會計方法必須符合的標準(如避險會計標準)
◎說明終止以避險為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合約時的會計處理
◎說明對預期交易作避險時之會計處理
◎說明若無法符合特定標準時的會計處理
◎說明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所發生之資產與負債執行互抵所須遵守的政策及程序
◎說明決定交易性金融工具及非交易性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公平價值的方法
◎可能的話,說明決定交易及衍生性金融商品工具之調整及 評價準備(如信用、操作流動性及管理準備金之提列)的政策
◎說明若無報價價格可供參考時,評估巿場價值的方法及評價假設
◎說明決定及通報不良衍生性金融商品合約的政策
◎說明衍生性金融商品信用損失的會計處理方法
◎說明交易及衍生性金融商品會計處理政策的重大改變
◎說明因管理性報表或會計規範改變所造成之會計政策改 變,及其對風險管理策略或財務報表可能造成的影響
量化資訊之揭露──一般性資訊
◎提供該機構涉入衍生性金融商品巿場之概況
◎分別提供交易目的的投資組合組成及非以交易為目的而從 事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彙總性資料
◎分別提供交易及非交易目的投資組合的期末名目金額 (notional amount)及期末及平均巿場價值
◎分別揭露交易性之資產及負債
◎分別揭露OTC交易及集中巿場交易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依金融工具種類(如期貨、遠期交易、交換、選擇權、債 務工具)揭露其巿場活動資訊
◎依風險類別(利率、匯率、貴金屬、其他商品及股權)揭露其巿場活動資訊
◎依重新訂價(到期日)日期提供資訊
量化資訊之揭露──市場風險
◎提供依其內部模型所衡量出來的巿場風險暴險額量化資料,及管理該等風險的績效資訊
◎每日提供交易活動之損益資訊及風險值
◎每星期或每月彙總提供VAR結果
◎揭露VAR資料之最高及最低值
◎揭露VAR資料之平均值
◎分析突發狀況或利率突然變動對以交易為目的資產組合可能造成的影響
◎說明實際資產組合損失超過內部估算出來之VAR值的次數(或天數)
◎提供非以交易為目的資產組合之彙總性VAR或EAR
◎提供分析突發狀況或利率突然變動對非以交易為目的之資產組合可能造成影響之彙整性資料
量化資訊之揭露──信用風險
◎說明目前之信用暴險毛額(重置成本)
◎說明未來之潛在信用暴險
◎說明平均信用暴險額或信用暴險範圍
◎依到期日區間揭露信用暴險(即衍生性金融商品的重置成本)
◎說明對交易對手信用暴險作信用加強的效果
◎說明依法可強制執行的互抵合約對信用風險暴險額的影響
◎說明將擔保品及保證列入考量後的信用暴險淨額資料
◎提供擔保品的名目及巿場價值資料
◎利用內部或外部信用評等資訊揭露該機構集中性較高之交易對手的信用品質
◎提供具顯著集中性(如交易對手、產業、地理位置)之資料
◎揭露不良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重置成本
◎可能的話,揭露衍生性金融商品金融工具之信用損失
◎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合約信用損失準備金之資料
◎若採用內部模型,比較模型預測損失及實際發生之損失的差異
◎依保障賣出或買入(protection sold/purchased)及商品 型態(如總收益交換、信用倒帳交換、或其他信用衍生性 金融商品)分別揭露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的名目合約金額。
◎依列示之資產揭露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的暴險額
量化資訊之揭露──流動性風險
◎提供流動性風險的彙總性資訊(如集中性及資金調度)
◎說明該機構為避免發生巿場流動性風險而制定的降低集中性政策(如部位限制)
◎分別提供集中巿場交易及OTC交易合約之資訊
◎必要時提供交易性及非以交易為目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資金缺口表
量化資訊之揭露──其他風險
◎可能的話,揭露法律風險-爭議中合約之目前及潛在損失資訊
盈餘──以交易為目的之業務
◎提供內部衡量及會計制度評估以交易為目的業務對盈餘之影響資料
◎提供以交易為目的業務所產生之收入資訊
◎依主要風險類別或主要產品或業務別,揭露收入資料
◎彙總揭露重要交易策略(如非重複發生之事件或產生大部 分交易所得之策略)產生之重大交易收益資料
◎彙總揭露重要交易策略(如非重複發生之事件或產生大部 分交易所得之策略)產生之重大交易損失資料
盈餘──非以交易為目的之持有部位
◎提供機構非以交易為目的(如管理利率風險、通貨風險及 其他風險)而持有表外部位對盈餘造成之影響的彙總性資料
◎揭露以歷史成本入帳之衍生性金融商品的累積遞延損失 ◎說明將引起損失認列之事件
◎說明利潤及損失帳戶中認列遞延損失的時機
◎說明盈餘中認列非以交易為目的衍生性金融商品的淨損益 及受到影響之所得類別。
◎分別提供避險策略執行成果及避險無效之影響資訊
◎揭露因對發生確定承諾或預期交易之假設變更而認列為盈 餘之遞延損益金額
◎揭露遞延認列損益的最長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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