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聞
本刊資料室
壹、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委員會議審議情形: 第八九四次(88.8.26)委員會議部分
一、洽悉台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辦理期貨交易輔助業務,開戶作業違反證券商 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二項、以及該公司證券部門所聘僱之人員──證 券營業員何銘堂,未具備期貨商業務員之資格,卻從事期貨業務之招攬行為,核已違反證 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爰依期貨交易法第一百零一條及 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命令該公司解除證券營業員何銘堂職務。
二、通過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與發行現金增資(特別股)三、○○○、○ ○○千元,盈餘轉增資六二八、七三五、七七○元暨資本公積轉增資四一○、六○二、九 五○元案。
第八九五次(88.9.9)委員會議部分
一、下列案件經委員會洽悉。
(一)致和證券台北分公司高級業務員魏彩琴暫停職務期間仍接受客戶委託買賣,違反 證券管理相關規定,已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對該公司予以糾正處分案。
(二)永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員陳秀卿有與客戶有借貸款項等情事,違反證券管理 法令,已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命令該公司解除業務員陳秀卿職務案。
(三)第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公司業務員何淑穗有代客戶保管集保及銀行存 摺,以及業務員吳建緯提供職章供助理業務員莊淑敏使用於受託買賣有價證券等情事,違 反證券管理法令,公司部分已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後段及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 定予以警告處分,人員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命令該公司解除業務員何 淑穗職務案。
二、通過對光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松江分公司有僱用未經登記合格業務員、助理業務員、 任用經本會依證交法解除之人員從事業務員工作、業務員受理客戶對買賣有價證券之全權 委託、約定與客戶共同承擔買賣有價證券之交易損益,提供帳戶供客戶買賣股票、為客戶 媒介款項,受理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等情事,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議處,公司部分依證券 交易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後段及同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命令該公司解除松江分公司 經理人李紀富職務,人員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命令該公司解除業務員 吳錦琇、方美玲、陳意東及助理業務員黃瑞珍職務案。
貳、重要會議決議事項及措施
一、該會八月十三日函轉行政院勞委會函告有關Y2K資訊年序危機符合勞基法第三十二條 第三項及第四十條所稱之「事變」及相關事宜影本。
二、證交所函報有關「電話語音下單系統相關問題」會議紀錄案,該會八月十六日函復准 予同意。並同意證交所所擬修正「證券經紀商用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製作買賣委託 紀錄之處理流程」、「證券商採用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交易所使用之交易主機應備 之相關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檢查點控制項目」及「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交易資料保存 規範」等原則。
三、該會六月十三日函請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檢討修正「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 處理程序」及「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以配合本會研議修正「公開 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要點」,強化公開發行公司資訊公開成效。
四、期交所函報該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TX)」、「臺灣證券交易所 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TE)」、「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TF )」所有月份保證金金額調升乙案,該會八月十七日准予備查。本次調整案係將TX及TE結 算保證金調升為十一萬元、維持保證金十三萬元、原始保證金十六萬元;而TF結算保證金 調升為九萬元、維持保證金十一萬元、原始保證金十四萬元。
五、證交所函報「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增訂交易資訊傳輸錯誤之處分條款,暨訂定「 即時股價指數資訊」與「延遲交易資訊」業務相關管理規範及收費標準案,該會八月十七 日准予備查。
六、櫃買中心擬自八月廿三日起將「櫃檯買賣股票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及市場委託資訊 發布週期由現行每五分鐘發布一次縮短為每一分鐘發布一次案,該會八月十六日准予備查 。
七、該會八月十七日函請證交所就是否應取消目前對專業經紀商以自有資金投資上市有價 證券買賣價格之限制規定案,予以研議。
八、該會八月十八日函請中華民國證券商公會儘速推動與高雄市證券商公會合併事宜。
九、該會八月十八日函釋,股份為數人共有時,如辦理股東印鑑遺失或毀損時其更換印鑑 者,應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六十條「共有人應推定一人行使股份之權利」辦理。
十、該會八月十七日函告,各上市(櫃)公司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規範」第七 條規定,將股東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且至少保存一年,如有黑道介入股東會之 召開時,並可報由檢察官偵辦。
十一、證交所函報該公司營業細則第一百三十七條修正案,該會八月十九日准予備查。本 次修正案係增加證券商能就其遲延交割有價證券不可歸責之事由能提出說明者,亦得免除 遲延責任。
十二、期交所函報該公司「市場部位監視作業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修正案,該會八月十 九日准予核備。
十三、該會於八月十九日函請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研議現行電子檔案申報作業方式及格式之 改進方案,以及應用XML語言作為電子檔案申報作業系統之可行性,以提升電子申報作業 之效率,並推動公開資訊之整合。
十四、該會八月十九日函釋,公司債發行公司於公司更名完成後,前發行在外之公司債應 予換發。
十五、該會八月廿三日函請台灣證交所就有關外資投資經核准發行海外可轉換公司債、海 外存託憑證所表彰之股份及國內發行公司在海外發行或交易之股票等三項證券之資訊應對 外揭露方式、內容等事項予以研議報會,以掌握外資投資國內證券狀況。
十六、為因應營業稅法第十一條之施行,該會八月二十四日規定各證券金融事業轉銷呆帳 之處理,請比照財政部「銀行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辦理。
十七、有關台灣證交所所報「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掛牌及交易情形分析暨可轉換成股票之 研議」乙案,該會八月二十四日函請該公司再行補充債券換股權利證書週轉率與其轉換標 的股票週轉率間之相關性、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與其轉換標的股票之價格差異比較、債券換 股權利證書普遍缺乏流動性及有無存在之必要等分析報會。
十八、該會八月二十四日規定期貨商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網際網 路委託交易業務,其辦理網際網路期貨委託交易,除應依本會規定外,並應符合台灣期交 所訂定之網際網路期貨委託交易業務相關規定。
十九、該會八月二十四日函釋:公司董事之配偶因將公司股票質押於銀行,經銀行追繳擔 保品而買進該公司股票,此一買進行為不得主張系爭買進之股票於計算證券交易法第一五 七條第一項規定時可不予計算。
二十、該會八月二十五日函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負責人及證券投資分析人員於證券經紀 商開立之帳戶無論係於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任職之前或任職之後開立者,亦無論目前有無使 用均應註銷。但如因零股尚未售出未能即時註銷帳戶者,得將其零股集中於一個帳戶並暫 時保留該帳戶至零股售出後再予註銷,並請投信投顧公會轉知各證券投資顧問公司自行規 範所屬人員依規定辦理。
二十一、櫃檯買賣中心所報「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有價證券給付 結算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增訂「鉅額證券買賣辦法」草案,該會八月二十六日 請其修正後准予備查。其重點為同意櫃檯買賣中心辦理鉅額交易,所謂鉅額交易係指:證 券經紀商接受委託人委託買賣或證券自營商非以議價方式自行買賣,其一次買賣同種類上 櫃證券數量在五百交易單位以上者。
二十二、該會八月二十六日函釋外國人經由證券投資方式取得之股權可否取得公司經營權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中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因非自然人亦非法人,不可擔任董事、監察人 。華僑或外國人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投資且擬出任董監事參與投資事業之經 營時,已屬直接投資範疇,應另檢具原始取得股份之相關證明文件報投審會核備後,再憑 以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二十三、台灣期交所所報「台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第四十八條修正案, 該會八月二十四日准予核備。本次修正重點係增列委託人以IC卡,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 型態委託者,期貨商得免製作、代填買賣委託書,惟應依時序別列印買賣委託記錄,並於 收市後由經辦人員及部門主管簽章,該委託記錄原則上應至少保存二個月。
二十四、櫃檯買賣中心所報「櫃檯買賣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處理作業 要點」部分條文修正乙案,該會八月三十日准予備查。其修正重點包括增列證券經紀商錯 帳處理專戶之交易不得變更為投資人帳戶之交易,投資人帳戶亦不得變更為錯帳處理專戶 及增訂課違約金之規定與未依規定輸入錯帳處理資料、逾時處理錯帳及大額錯帳之違規處 分等。
二十五、台灣證交所所報「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之「收費標準」,該會八月三十日准 予備查。本次修正重點為同意台灣證交所停止收回租用SYSCOM 6533終端機每台每月新台 幣四仟元之設備使用費,且設備不予回收。
二十六、有關遭停職處分之證券業務人員,若具期貨業務員執照,是否得執行期貨業務之疑 義,該會八月三十一日釋示如下: 1.依期貨交易法第六十二條及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八條第二項第一款 規定,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有期貨交易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情事者,不得充任期貨商之 負責人及業務員,其已充任者,解任之。 2.至證券業務人員非受前述規定所為之各項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者,其得否執行期 貨業務,則仍須視其有否違反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八條第二項第四款之規定 ,違反者亦不得充任期貨商之負責人及業務員,其已充任者,解任之。
二十七、為增進轉換公司債之流通性,該會九月二日函請台灣證交所就發行公司於訂定「 轉換公司債發行與轉換辦法」時,儘可能將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與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設計為 一致,俟其權利義務一致時,得合併掛牌上市(櫃)買賣乙節,研議其可行性後報會憑辦 。
二十八、台灣證交所所報自行研究之「股票選擇權暨股價指數選擇權在台灣證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可行性分析」報告乙案,該會九月一日洽悉。惟因就現行期貨交易法之適用範圍 尚有爭議,其作業效益之區隔,亦待評估,為兼顧期貨市場與證券市場未來均衡發展,請 其將本案先提「我國期貨市場發展推動小組」討論,俟取得共識後再議。
二十九、該會為規範公司關係人不得認購公司募集與發行之海外有價證券,並加強落實資 訊揭露之規定,研擬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要點部分條文,俟提報委員 會討論通過定案後,即可發布實施。
三 十、該會九月三日公告修訂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國內證券應檢具之文件暨外國專業 投資機構提出申請投資應檢具之表格,其要點包括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境內外華僑及外國 人申請投資國內證券時,另應檢具該申請人本身及其相關機構從事本國公開發行公司股票 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明細資料,或受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人委託代為持有中華民國公開發行 公司股票部位明細資料;若未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者,應出具未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聲 明書,並應承諾嗣後若有從事以我國證券為標的證券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或受從事衍生性 商品交易人之委託代為持有股票部位時,將於訂定衍生性商品交易或代為持有股票之日起 五日內向該會申報等。
三十一、該會九月三日修正公開發行公司之會計原則變動與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原則,並自 即日起適用。其要點包括預定改用新會計原則之前一年底前,將原採用及擬改用會計原則 之原因與理論依據、新會計原則較原採會計原則為佳之具體事證,及改用新會計原則之預 計會計原則變動累積影響數等內容,洽請會計師就合理性逐項分析並出具複核意見,作成 議案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申報該會核可等。
三十二、財政部發行「八十九年度甲類第三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台幣肆佰億元,該會 九月六日請台灣證交所及櫃檯買賣中心於發行當日(九月二十一日)公告在集中交易市場 、證券商營業處所開始買賣。
三十三、台灣證交所建議認購(售)權證避險專戶內股票不得辦理質押案,該會九月四日 同意辦理。該會另請台灣證交所就目前權證發行人若有將避險部位予以質押者,研訂合理 期間促請其儘速改善,並加強對此類權證發行人避險部位異動之控管。
三十四、該會九月六日同意台灣證交所所擬現任證券商董事長、總經理或分公司經理人於 八十年六月十八日「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修正前,已充任證券商總經理且 具備當時「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業務員或高級業務員之資格而未辦妥登記 手續者,依現行「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款、第四款或第五款規 定登記為高級業務員案。
三十五、台灣集保公司所報收費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該會九月六日准予照辦。本次修正 重點係增訂該公司辦理發行機構封閉型受益憑證買回、存託憑證兌回及轉(交)換公司債 轉(交)換/贖回/賣回等作業收取相關服務之收費費率。
三十六、櫃檯買賣中心為有效解決證券經紀商因單筆成交額高,若有錯帳即因比率過高動 輒達到通知改善之標準,乃增訂除當月申報錯帳及不可歸責於投資人之更正帳號累計筆數 超過成交筆數五百分之一且逾各證券經紀商申報錯帳及不可歸責於投資人之更正帳號之平 均數者,累計筆數尚需超過五筆,始達通知改善標準,核其增列此項絕對數字,尚屬可行 ,該會九月六日函請台灣證交所研議辦理。
三十七、有關認購(售)權證避險專戶部位可否採標的證券以外之有價證券,該會九月八 日請台灣證交所蒐集參酌國外權證避險部位規定資料,具體分析輔以可轉換公司債、換股 權利證書或其他發行人所發行同一標的之認購權證為避險工具等並研擬可行方案報會。
三十八、該會九月七日釋示上市上櫃公司背書保證處理要點: (一)公司依規定為被投資公司背書保證者,須符合各出資股東係基於共同投資關係設 立被投資公司、全體出資股東均依持股比率對被投資公司背書保證及實際參與被投資公司 之經營等事項,始可對被投資公司背書保證。 (二)公司如因業務交易行為有背書保證之需要,得依規定對其業務往來交易對象背書 保證,至於背書保證與雙方交易內容是否具攸關性,或金額是否相當,應依個案情形作實 質判斷。
三十九、櫃檯買賣中心所報「證券商以網際網路輔助申報財務業務報表作業辦法草案」, 該會九月八日准予備查。其修正重點包括證券商除依規定應書面申報資料外,另須依業務 性質將月計表等以網際網路向櫃檯買賣中心為輔助之申報。
四 十、該會九月八日函請台北市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轉知所屬會員:於接受期貨交易人辦 理開戶時,應將期貨交易人委託進行期貨交易所必須支付之佣金、利息或其他手續費等相 關費用明細,確實明載於雙方受託契約中。至於相關費用收取之金額亦應向期貨交易人充 分說明,以杜疑義。
四十一、該會九月八日函請台灣證券交易所及櫃買中心研議創業投資公司上市、上櫃之可 行性,並蒐集國外證券市場相關制度規範及實例。
四十二、該會九月九日函請證交所就期交所每月通報之證券商以期貨交易人身分從事期貨 交易之部位風險控管資料,核對各證券商申報自有資本比率之相關項目,以瞭解各證券商 資本適足比率之計算。
四十三、該會九月九日函請期交所辦理證券商從事期貨避險交易之盤中控管作業,並於每 月十日前將各證券商前一個月底之未沖銷交易契約數與庫存現貨市值及淨值之比率報知證 交所。
四十四、違規案件之處理:
(一)大信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報八十八年度更新後之財務預測乙案,核有遲延更 新情事,應予糾正。
(二)光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松江分公司及受僱人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證券商 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等規定,除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命令該公 司解除業務員吳錦琇、陳意東、方美玲、助理業務員黃瑞珍職務外,並依同法第五十六條 第一項後段及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命令該公司解除松江分公司經理人李紀富職務。
(三)大信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於辦理客戶徵信作業時,未依 證券管理有關規定辦理,核與「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五條規定不符,應予糾正。
(四)第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公司業務員何淑穗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 人員管理規則」規定,除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命令該公司解除業務員何 淑穗職務外,並依同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後段及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該公司予以警 告處分。
(五)萬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員有受理未具委任書之代理人委託買賣情事,核已違 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七款之規定,貴公司於監督 管理上亦顯有疏失,應予糾正。
(六)宜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有助理業務員從事受託買賣業務情事,核已違反「證券商 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三項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八條規定,應予糾正 。
(七)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有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條、第八條及「證券商負 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條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對該公司處以糾 正處分。
(八)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處以罰鍰者, 計有:
1.金緯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張聿超。
2.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永青。
3.惠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王賢焜。
4.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蔡亞叻示。
5.中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劉盛發。
6.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子駸。
7.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劉盛發。
8.亞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狄建暉。
9.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劉月娥。
10.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徐壽耆。
11.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鄭振鈴。
12.全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李勇毅。
13.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劉智華。
14.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李端玉。
15.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王涇野。
16.潤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鄭文清。
17.味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吳錦榕。
18.新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美俊。
19.源益農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彥勳。
(九)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一百七十九 條,處以罰鍰者,計有:
1.台南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許德南。
2.易欣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玉桂。
3.宏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歐陽鯤。
4.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鄭玫玲。
5.益華股份有限公司王鎮鳳。
6.新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美俊。 7.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陳靜坤。
(十)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八條,處以罰鍰者,計有:
1.惠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王賢焜。
2.系統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明智。
3.亞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狄建暉。
4.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劉月娥。
5.萬泰商銀股份有限公司王朝慶。
6.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楊恆華。
(十一)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一百七十 九條,處以罰鍰者,計有:
1.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何壽川。
2.泰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東昇。
(十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第一百七十八條,處以罰鍰者,計有:
1.大中鋼鐵、源益農畜等二家上市公司全體董事。
2.中強電子、源益農畜等二家上市公司全體監察人。
(十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九條, 處以罰鍰者,計有:
1.台鳳股份有限公司黃葉冬梅。
2.大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建昌。
3.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榮典。
4.住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富雄。
(十四)違反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一百 七十九條及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處以罰鍰者,計有 :
1.英特發股份有限公司邱復生。
2.欣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信義。
3.廣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鴻亮。
4.天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蔡天贊。
(十五)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九條,處以罰鍰者, 計有:
1.易欣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江文德。
2.立大農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王汝添。
上列(八)至(十五)等八項 1.受處分人如不服處分,應於接到本處分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財政部(台北市愛 國西路二號)提起訴願,另以副本抄送證期會。惟提起訴願並不停止處分之執行,愛處分 人仍應繳納。 2.罰鍰逾期不繳,即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八十條之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參、一般要聞:
一、九月份主要會議:
(一)九月一日下午,召開研商期貨交易輔助人更換委任期貨商之規範事宜暨其他有關 議題會議。
(二)九月二日下午,召開該會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審查會議。
(三)九月三日上午,召開研商開放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事業從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相 關事宜會議。
(四)九月三日下午,召開本國期貨商直接複委託國外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進行國外期 貨交易之現況與檢討會議。
(五)九月七日下午,召開本國期貨商直接複委託國外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進行國外期 貨交易之現況與檢討會議。
(六)九月九日下午,召開研商「推動健全股利政策相關措施──就股東權益減項科目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座談會。
(七)九月十六日下午,召開研商我國期貨市場重要發展議題主題二:商品開發及電腦 系統之檢討與建置會議。
(八)九月十七日上午,召開八十八年下半年第一次考績委員會會議。
(九)九月二十日下午,召開研商我國期貨市場重要發展議題主題三:期貨交易之風險 控管會議。
(十)九月二十日下午,召開該會第九十三次業務會報。
(十一)九月二十二日下午,召開「我國期貨市場重要發展議題主題一:活絡期貨市場方 案」會議。
(十二)九月二十二日中午,召開研商我國期貨市場重要發展議題主題四:推動期貨市場 國際化會議。
(十三)九月二十三日下午,召開研商我國期貨市場重要發展議題短、中期規劃事項報告 內容會議。
(十四)召開該會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審查會議。
二、專題演講:
(一)九月四日上午,邀請中山大學財務管理學系郭照榮副教授,於該會七樓會議室講 授「金融機構資本適足性之管理」。
(二)九月三十日上午,邀請台灣大學會計學系杜榮瑞教授等,於該會七樓會議室講授 「證券發行人資訊揭露相關法規整合與修正建議之研究」。
三、人事動態(八八年八月十九日起至八八年九月二十九日止)
(一)第七組陳科員秋月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自台灣南區國稅局商調至本會服務。
(二)稽核室謝專員碧珠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離職,商調至立法院法制局。
(三)第三組婁副組長天威於八十八年九月一日,自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商調至本會服務 。
(四)稽核室巫科員清長於八十八年九月六日高考分發本會服務。
(五)第一組王書記國雅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自台灣北區國稅局商調至本會服務。
(六)秘書室陳書記盈舟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離職,商調至勞工保險局。
(七)第四組趙書記幼君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離職,商調至勞工保險局。
《回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