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園地

證基會投服中心

案例:

1.投資人在當日收盤後,在電腦網路下單,遇股市次日休市時,投資人若未自行取消 交易,則電腦將自動保留該委託單至下一次「營業日」成交,請問這種說法是否妥適?

案例說明:「投資人九月二十日晚上於網路下二十一日委託單,但是 九月二十一日適逢地震休市,而電腦並未取消原二十一日委託單,乃自動 保存該筆記錄至九月二十七日開市後成交,造成價位上極大的差距,證券公司 說這是電腦設計為「視為委託下一次交易日」成交,惟據悉有些公司的 委託單,在交易日當日未成交時即自動取消?而九二一大地震後,有些公司 將九月二十七日前所下的委託單通通自動取消。」

處理情形:

1.投資人於九月二十日收盤後,以網路傳輸所下之委託單,原應於九月二十一 日進行撮合成交,但逢九月二十一日天災休市,並延至九月二十七日開盤, 投資人當有充裕時間決定是否取消二十日所委託之買賣,並再向所屬證券 公司進行確認。

2.因該次大地震並非經常性發生,故證券商於二十七日開市將投資人所下 委託單輸入交易所進行撮合前,應可先再向客戶進行確認。

3.另有關此案,究竟應如何處理,始為衡平?證期會已去函交易所卓處。

 

案例:

2.證券交易法對於內線交易有何規範?

        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股價之消息時,在消息未公開前,往往是某些特定人(特別是公 司內部人員)比一般投資人較早知悉,而可先行作出較正確之投資判斷。例如知悉公司即 將處分資產獲利,便先行買入股票,等消息公開後,因股價上漲而獲利;或例如知悉公司 營業已發生虧損,故先將手中持股賣出,以避免因消息公開,股票下跌,造成損失。

        然而上述可利用未公開之消息進行股票交易而獲利之人,相對於一般投資大眾而言,便因 具有較有利之地位利用公司內部未公開之消息,而造成資訊不平等並獲取不當利益之不公 平情形。因此這種不公平之內線交易之情形,必需以法律加以規範。 證券交易法第一五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股超 過百分之十股東,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或由前述人獲悉消息者, 在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 ,買入或賣出。 如有違反,在民事責任方面,依同條第二項,應就消息未公開 前買入或賣出該股票價格,對善意從事相反賣之投資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且情節重大者, 並得請求法院將責任限額提高至三倍。刑事責任方面,如有內線交易之情形,依同法第一七 五條,得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銀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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