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訊
美國通過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
翁文祺(證期會副組長)
本年十一月初,美國參、眾兩院以壓倒性多數通過新版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Gramm-Leach-Bliley Act),並由柯林頓總統於十二日簽署生效。舊版 的一九三三年銀行法中第二十條,即通稱的格拉斯─史第格法(Glass- Steagall Act)正式廢止。
格拉斯─史第格法的重要內容見於一九三三年銀行法中的第二十條及其他 三相關條文,分別為:
● 第十六條限制全國性銀行從事股票經紀、自營及承銷業務。
● 第二十條禁止聯邦儲備局之會員銀行與主要業務為有價證券承銷、經 紀的機構產生從屬控制(affiliated)關係(註:持有、被持有或與他人共同 持有之關係)。
● 第二十一條禁止證券商接受存款。
● 第三十二條補充第二十條之規定,禁止聯邦儲備局會員銀行之董、監 事及經理人與主要業務為有價證券承銷、經紀的機構的董、監事及經理人 相重疊。
這些規定等於禁止銀行、保險、證券跨業經營,此一藩籬從今遭到裁撤, 三個行業可以跨入彼此的領域營業,經營新的金融業務,建立金融超市, 提供消費者一次購足的服務。
一九二九年十月美國股市大崩盤,引發經濟大蕭條(The Great Depression),美國近四分之一的勞動人口失業,三分之一的銀行倒閉。當 時許多專家及國會議員將大蕭條歸罪於銀行以大眾存款兼營證券自營及融 資業務,促成經濟泡沫,為求金融安定,於是參議員格拉斯與眾議員史第 格分別在參眾兩院領銜提出使證券、保險、銀行業分離,具有濃厚防弊色 彩的格拉斯─史第格法案,以立法手段強制金融分業。當時力量最大的摩 根銀行即被迫分為銀行(J.P. Morgan)及證券(Morgan Stanley)兩部門。
制定格拉斯─史第格法的時代背景如同前述,其雖使證券、銀行業務糾葛 的現象得以釐清,但卻妨礙了金融界對於效率與規模之追求。尤其自七零 年代以降,由於金融環境的快速變遷,該法的立法精神愈顯得不合時宜。 首先由於直接金融之興起,企業界轉到資本市場籌資,傳統銀行貸款業務 受到嚴重威脅,只好轉向消費金融發展,並在法律灰色地帶重拾部份證券 業務。另一方面,券商讓客戶用證券交易戶頭開支票,如美林證券首創的 現金管理帳戶(Cash Management Account),或者貨幣市場基金(MMF),或 是券商經營形同放款的證券附買回與附賣回交易,也侵入了銀行的傳統業務。
此外,相對於採綜合銀行制度(Universal Banking)的德國以及一九八六年 金融大改革後的英國以及一九九二年修改證交法第六十五條後的日本,前 者本就允許銀行經營證券業務,後兩者則打破跨業經營的界限,美國成為 工業大國中唯一尚未取消金融跨業限制的國家。美國商業銀行在國際間喪 失參與承銷之機會,必須以迂迴方式透過海外證券子公司提供證券金融服 務(例如台北的花旗證券在轉為券商子公司之前原為英商花旗證券在台分 公司),國際競爭力削弱,在其他國際金融機構競相合併之下,美國銀行 的資產規模,除花旗銀行以外,都被擠到全球十名以外。在內外相煎的情 形下,提高經營效率呼聲超過維持金融安定的要求,修法聲浪日熾,以銀 行為主的幾家大型金融機構極力進行遊說,美國政府當局終於改變態度, 轉而支持此一改革,在國會上演達二十餘年攻防戰終於今年宣告落幕,格 拉斯─史第格法正式走入歷史。
新的金融法實施後,美國商業銀行在擴充業務時,不必再鑽法律漏洞,可 以名正言順的以子公司(operating subsidiaries)或關係企業(affiliates)從事 無限量的證券和保險業務,國際競爭力因將獲得改善,消費者也可以獲得 更好的服務。在此同時,美國的大型證券公司與保險公司也以為如何進行 購併而摩拳擦掌。以花旗集團為例,在格拉斯─史第格法尚未廢止的去 年,花旗即先卡位購併保險業的旅行者集團,加上先前擁有的所羅門美邦 證券,集團實力大增,今年集團盈餘創下超過一百億美元之佳績,即證明 金融跨業經營之效果,格拉斯─史第格法一經廢止,集團業務範圍與業務 量更沒有限制,其效果有可能愈形放大。
但是金融機構越來越大也會產生隱憂,一則其嫌貧愛富的作風可能更加明 顯,所節省下的購併成本也未必會回饋給消費者,同時客戶資料的保密 性也受到威脅。更重要的是,當年格拉斯─史第格法的立法背景或許與當 今的時空環境有重大差異,但審慎監理的原則並無改變,金融機構坐大之 後,歷史就不無重演之可能,歷史的教訓也就可能重覆。
《回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