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暨期貨管理要聞
本刊資料室
壹、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委員會議審議情形:
第九四九次(91. 2. 27)委員會議部分
下列案件經委員會洽悉:
一、上市(櫃)及未上市(櫃)公司申請(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本會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至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間辦理情形分類彙總表。
二、受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暨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立及核發營業執照申請案件之辦理情形。
三、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各項申請案件及辦理情形。
四、外國專業投資機構(QFII)暨境內外華僑及外國人(NON-QFII)申請投資國內證券案件辦理情形。
五、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布訂定審計準則第三十六號「財務報表之核閱」公報、第三十七號「對受查者事業之瞭解」公報,本會業循行政體系轉知各相關單位案。
六、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緯城分公司業務員黃淑卿及黃珮珊等二人有提供他人帳戶予客戶買賣有價證券、與客戶有借貸款項行為代客戶保管印鑑、存摺及受理非本人或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買賣有價證券等情事,違反證券管理法令,本會已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停止業務員黃珮珊六個月業務之執行,另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後段及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警告處分案。
七、中興綜合證券公司業務員陳佳旻有挪用客戶款項、代客戶保管存摺以及高級業務員薛傳錦有利用客戶帳戶買賣有價證券、接受客戶價格或數量之全權委託等違規情事,違反證券管理法令,經議處:一、公司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予該公司警告處分。二、人員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命令該公司停止陳員一年,業務之執行及對薛員停止三個月業務之執行案。
八、協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高級業務員周麗瓊有利用客戶帳戶買賣有價證券情事,違反證券管理法令案,本會已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停止周麗瓊執行業務一年,並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對該公司予糾正之處分案。
九、大興、吉祥、大府城、信隆、石橋等五家證券商違反本會就證券金融事業與代理證券商間有關融券之控管規定乙案,本會已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予以警告處分案。
貳、重要會議決議事項及措施:
一、該會一月二十二日公告「公開發行公司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應注意事項」,其規範重點包括股份交換資訊揭露之時點與內容,以及換股比例之訂定與調整等。
二、該會一月二十二日釋示保管機構因受託保管保險業之款券,當保險業從事有價證券投資時,其有價證券交割部分得比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及全權委託投資資金之帳簿劃撥作業方式辦理。
三、該會一月二十四日釋示證券商持有興櫃股票於計算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之經營風險約當金額時,若該股票已簽訂上市或上櫃核准契約並辦理承銷者,其計算方式比照上市、上櫃股票之計算方式。
四、該會二月一日發布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主要係配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等規定,將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及召集通知之寄發期間予以提前,及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受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之限制等所作修正,與簡化申報及寄送作業程序,以及增訂徵求人之資格條件公司得選擇將彙總之徵求人徵求資料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證基會」以為揭露之方式等。
五、該會二月四日補充規定上市(櫃)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應注意事項,主要係規定各上市(櫃)公司應於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中,增列資金貸與他人之原因及必要性、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以及已貸與金額之後續控管措施、逾期債權處理程序,並經董事會通過後提報股東會,且各上市(櫃)公司之內部稽核應定期檢查、評估前開規範之執行情形等。
六、總統令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公布修正「證券交易法」部分修文修正案,該修正案主要係配合「企業併購法」,引進私募制度及修正公開收購制度。
七、該會二月八日預告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修正草案,主要係配合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故將原規定證券商不得於本公司或分支機構之營業場所外從事與客戶簽訂受託契約之規定,增訂但書規定,以符實際。
八、該會二月八日預告修正「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修正草案,主要係配合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故將原證券商業務人員應專任規定,增列但書規定,以符實際。
九、該會二月八日預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主要係為強化資訊公開並配合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企業併購法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修正,加強公開發行公司有關募集與私募有價證券相關資訊之公開揭露,以利股東查閱並保障其權益。
十、該會二月八日規定金控公司按金控法轉換而持有百分之百股份之子公司內部人,應依證交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十五條規定申報所持有之金控公司股權情形。
十一、財政部二月八日預告修正增訂「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之一,主要係配合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四十三條之七規定有價證券之私募及再行賣出,禁止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違反者可處刑責,為利外界遵循,爰於施行細則對所謂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予以定義。
十二、為強化公司治理,並落實獨立董事、監察人制度,本會二月八日核定臺灣證交所及櫃檯買賣中心函報修正「上市(櫃)審查準則」之相關規定,本次修正主要規定初次申請上市(櫃)之公司應該立獨立董事及監察人,並規定其最低人數(董事中至少需有獨立董事二人以上,監察人至少需有獨立監察人一人以上)、認定標準與進修以及緩衝規定等。
十三、該會二月十八日釋示公司內部人因公司盈餘轉增資、受讓庫藏股或行使可轉換公司債之轉換權所取得公司股票,原則上不列入歸入權計算之取得範圍。
十四、該會二月十九日規定股票公開發行公司即日起依規定將應公告資訊揭露於網站後,其公告事項得免登載於報紙。
十五、該會二月二十一日釋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發行受益憑證,依證券交易法第八條第二項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得不印製實體,而採帳簿劃撥方式交付,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如擬採用帳簿劃撥方式,可與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洽商辦理。
十六、該會二月二十一日釋示私募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特別股或認股權憑證之發行,不得以買回本公司股份作為股權轉換之用。
十七、違規案件之處理:
(一)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業務員袁顯芳有受理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買賣有價證券之情事,該公司於監督管理上顯有疏失,應予糾正。
(二)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前業務員袁顯芳有受理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買賣有價證券之情事,貴公司於監督管理上顯有疏失,應予糾正。
(三)協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高級業務員周麗瓊有利用客戶帳戶買賣有價證券之情事,該公司於監督管理上顯有疏失,應予糾正。
(四)中興綜合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僱人陳佳旻、薛傳錦分別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二項、「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一款、第三款及第七款之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命令中興證券公司停止陳佳旻一年業務之執行、停止薛傳錦三個月業務之執行,並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中興證券公司警告處分。
(五)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僱人黃淑卿及黃珮珊分別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七款、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一款、第十三款及第十九款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命令黃珮珊現任職之永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其停止六個月業務之執行,並依同法第五十六條後段及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對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警告處分。
(六)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前延平分公司高級業務員許博偉有接受客戶全權委託 之情事,核已違反證券管理法令,應予糾正。
(七)違反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 七十九條及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處以罰鍰者,為程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楊德華。
(八)違反證券交易法第廿六條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
第八條、處以罰鍰者計有:1.凱聚(股)公司全體董事。
2.凱聚(股)公司全體監察人。
3.龍田建設(股)公司全體董事。
(九)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七十九條,處以罰鍰者,計有:
1.宏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藍可夫。
2.元富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于祿雲、黃自強、鄭玄峰。
3.三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劉欽賢。
上列(七)至(九)等三項:
1.受處分人如不服處分,應於接到本處分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證期會向財政部提起訴願。惟提起訴願並不停止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
2.罰鍰逾期不繳,即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
行處執行。
參、一般要聞
一、二月份主要會議:
(一)二月七日上午,召開行政罰鍰處分及強制執行相關事宜會議。
(二)二月七日下午,召開研修「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乙案會議。(三)二月八日上午,召開研商「資本市場白皮書(草案)」建議策略相關事宜會議。
(四)二月十九日上午,召開研商「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草案第四次會議。
(五)二月二十日下午,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簡報「公開資訊電子資料網路申
報單軌化」制度執行成果。(六)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召開研訂「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指定會計師專案檢
查作業要點」乙案會議。(七)二月二十一日下午,召開研商「資本市場白皮書(草案)」建議策略相關事宜會
議。(八)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召開「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要求本會提供司法官四十二期學
員第二階段赴本會學習員額會議」。(九)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召開研討該會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事宜會議。
(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召開該會第九四九次委員會議。
二、歲末聚餐:
該會年終歲末聚餐,於二月五日晚間於該會十樓禮堂以外燴方式舉行,會中除由各組同仁代表演出精彩節目外,並提供獎品,摸彩助興。
《回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