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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新知∼

美國公司治理之最新發展與我國未來監理方向

韋亭旭(證期會專員)

壹、前 言

  在二○○一年底,美國發生有史以來最大之會計弊案安隆案後,接續又在二○○二年中發生世界通訊、全錄及默克藥廠等會計交易醜聞,已迫使美國政府推出一連串企業改革法案,希望能強化公司治理,以重整企業並恢復投資信心。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概念一般泛指公司管理與監控的方法。早在一九七○年代公司治理的概念即已出現,直到一九九七年亞洲金融危機發生後,這個議題乃再被廣泛討論。因為在金融危機發生之後,各界所提出未來防制金融危機的方法中,強化公司治理機制已被公認為企業對抗危機的策略之一。而一九九八年經濟合作暨開發組織(OECD)召開之部長級會議中,更明白揭示公司治理運作未上軌道,是亞洲企業無法提昇國際競爭力之關鍵因素之一。是以,強化企業公司治理實為當前重要之急務。
  有鑑於此,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期會)於一九九八年起開始倡導公司治理之重要性,並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證基會)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買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等單位共同努力之下,陸續推動獨立董事、獨立監察人之制度,及訂定符合國情之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引導國內企業強化公司治理,提昇國際競爭力。展望未來,主管機關及各相關單位將持續協助國內企業落實公司治理機制,以確保企業之永續經營,進而提昇國內整體經營環境。

貳、美國公司治理之最新發展

  為加重公司主管對財務報表資訊透明之責任,並改革會計專業及重振投資人對美國企業之信心,美國總統布希在二○○二年七月三十日簽署企業改革法案(Sarbanes-Oxley Act),希望以積極之態度嚴懲違法之企業經理人員,並大幅改變對美國企業會計作業之規範,其法案之重點包含加重證管會職能、加強規範公司及主管之責任、強化會計師獨立性、對舉發不法情事者之保護等四項。

一、加重證管會職能

  美國將於二○○三年增加證管會之經費與人員,並要求成立「會計監督委員會」(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 AOB),以監督會計師職業品質,並嚴禁企業以媒體公開未符合公認會計原則之財務資訊。此外證管會應至少每三年審查所有公開公司之申報資料,且有更大權利解除犯有不當行為者,擔任公司之董事或高階經理人員。

二、加強規範公司及主管之責任

  公司之執行長(CEO)及財務長(CFO)應對所有向證管會申報含有財務報表之定期報告,聲明該報告符合美國證交法第13(a)條或15(d)條之規定,且所含資料在重大方面均如實反映公司之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執行長及財務長若有違反前開規定,最高將處以五百萬美元之罰款,並判處二十年之有期徒刑。此外公司財務報告資訊若有重編情事,前揭人應歸還原財務資訊公開期間自公司所得之薪酬及交易利益。
  另針對審計委員會(Audit Committee)之設置,證管會將要求證券交易所禁止未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司掛牌交易。前開之審計委員會應具有下列性質:

  (一)審計委員會之所有委員須為獨立董事。
  (二)審計委員會應直接負責簽證會計師之委任、公費支付及監管之職責。
  (三)審計委員會必須設立溝通管道,以利公司僱員能直接檢舉弊端。
  (四)審計委員會有權利聘任獨立律師及其他顧問人員。

  在資訊揭露之規範方面,公司應即時且快速地公開證管會認為對保護公眾利益有用之資訊,且財務報表中應刊載會計師確定之所有重大調整事項。

三、強化會計師獨立性

  證管會要求簽證會計師不得同時為公司提供審計及諮詢服務,如要提供獲准之服務項目(如稅務服務),則須經公司審計委員會同意,且所有獲批准之諮詢服務必須揭露在公司之定期報告中。此外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應每五年更換一次,且查核人員再離職後一年內禁止擔任受查公司之高級財務主管。

四、對舉發不法情事者之保護

  公司人員如因違反證管會細則或聯邦法律中有關詐騙之相關規定,而遭調查或起訴時,對該案件提供資料或協助之公司僱員,公司不得施以任何報復行為。公司如有任何意圖向前開之僱員或其上司施以報復之行為,該行為均屬刑事犯罪行為。

參、我國公司治理未來監理方向

一、公司治理之推動原則:為強化國內公司治理制度,其推動規劃原則如下:

  (一)內部及外部機制併行:

  健全公司治理制度之推動,可從內部制度及外部機制著手。內部機制主要在於公司內部管理機制建構股東之知情權、決策參與權之發揮,及董事監察人之獨立性行使職權能力之賦予;外部機制則主要在於法律規範之建立、市場競爭機制之發揮及民間專業機構之參與及監督。透過內部及外部機制之建立與併行,將可有效發揮公司治理之功能。

  (二)採逐步漸進方式推動:

  在公司治理發展過程中,政府主要係扮演火車頭之角色,在任何制度形成前,初步皆以規範導引公司執行,最後再逐步形成公司內部控制之一環。因此國內未來推動公司治理之相關政策時,實施方式初期將以宣導及鼓勵方式引導公司,日後再逐步採取強制方式,全面落實公司治理制度;另就實施對象而言,初期亦先以申請上市(櫃)公司為優先實施對象,未來再逐步擴大至全體已上市(櫃)公司,最終目標則是以全體公開發行公司為實施對象。

  (三)導入自律機制:

  從國外推動公司治理之經驗得知,民間自律機構之成立,如公司治理協會、董事協會等,常能協助主管機關及交易所訂定相關規範,且自律機構能透過調查、評鑑等過程,督促公司建置及落實公司治理制度。

  (四)順應國際化潮流:

  隨著金融市場國際化之程度日益加深,相關規範亦應隨著國際化之腳步前進,由於公司治理制度已成為國際重要課題,亦為各國加緊推動之目標,因此為能使我國金融市場逐漸與國際接軌,未來將順應世界潮流,積極推動公司治理相關措施。

二、公司治理未來監理方向:依據前開推動健全公司治理制度之推動原則,未來監理執行內容主要有下列二構面:

  (一)繼續強化公司治理制度基礎工程:

  按公司治理首重制度健全及資訊公開,本會過去對公開發行公司上開事項之管理,已建立若干措施,未來宜繼續研修強化,茲述如下:

  1.內部控制制度之建立及執行:

  隨著市場變革及企業全球化經營之風潮,為能符合企業需求及落實市場監理事宜,本會已要求首次辦理公開發行之公司,須建立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並經會計師審查後認為無重大缺失者,始得申請,將公開發行公司之管理精神提前。此外「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要點」(將更名為「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亦將修訂,增訂轉投資事業之監理,並明確董事會、經理人及監察人於內部控制制度之責任,如有未依內控程序執行而損及股東權益時,將由公司依內部規定處置並將處置內容報會,以達成提昇公司營運效果及效率、保障公司資產安全及維護股東權益之目的。
  另針對部分對股東權益有重要影響之事項,如背書保證、 資金貸與他人、取得或處分資產、衍生性商品交易等,本會將修正相關處理要點,以落實公司治理制度之運作。

  2.整合並強化資訊公開制度:

  目前公開發行公司資訊公開制度,其規範重點主要在於要求公司提供投資人具有深度、廣度、品質及迅速之資訊,以利投資人作為投資之判斷參考。因此未來除繼續強化資訊之深度、廣度、品質及迅速外,亦將推行公開資訊電子資料網路申報系統,以避免資訊分散而使投資人蒙受損失。目前規劃推行之項目及執行現況如下:

  (1)研修年報及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增訂獨立董事、監察人設置及最佳實務準則執行情形:目前年報及公開說明書已要求公司揭露董事、監察人之獨立性,未來將要求公司增加揭露獨立董事、監察人之設置情形及執行職權情形(如出席狀況、酬勞等),並配合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發布,要求公司將依循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執行情形揭露,以利投資人判斷公司執行公司治理之成效。
  (2)建置公開資訊電子資料網路申報系統:為引進國外行之有年之資訊申報單軌化制度,將所有公開發行公司之資訊揭露集中於一個系統,以利投資人參閱,目前證交所已完成該系統之建置,已於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起正式啟用,將上市(櫃)公司及公開發行公司資訊公開作業全部納入。


  (3)建置英文版資訊觀測站:為使證券市場與國際接軌,並利於國外投資人了解我國上市(櫃)公司之財務業務狀況,證交所已規劃建置英文版公開資訊觀測站,預計在九十一年十月底前完成建置工作,目前自八月一日起已提供第一階段英文資訊包含十七種定期性報表之英文資料。


  (4)建置資訊揭露評鑑制度:為藉由客觀單位定期進行資訊揭露評鑑並對外公開,以作為投資人投資風險評估依據,目前正由證交所積極研擬規劃評鑑制度,以鼓勵公司作自願性資訊揭露,使資訊更加透明化。

  (二)導入公司治理創新制度措施:

  為使公司治理制度符合世界潮流,我國亦順應導入創新機制,俾提升國家及企業國際競爭力,相關措施研擬如下:

  1.建立獨立董事、監察人制度:

  推動並建立獨立董事、監察人制度,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已完成上市(櫃)審查準則之修正,要求初次申請上市(櫃)應設置二名以上獨立董事及一名以上獨立監察人。證基會除已完成獨立董事、監察人人才資料庫之建置,並正式上線使用外,亦完成董事、監察人研習計畫案之規劃,就董事、監察人分別規劃新任研習及持續進修課程。本會亦修正公開說明書及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要求公司揭露董事、監察人之獨立性資訊。
  未來研擬規劃措施:

  (1) 輔導公司建立獨立董事、監察人制度:目前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已規範初次申請上市(櫃)公司設置獨立董事、監察人,但就已上市(櫃)公司,在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尚未修正前,將透過宣導方式,並給予持股成數降低等誘因,輔導公司建立獨立董事、監察人制度,以提昇董事會、監察人獨立執行職務之能力。


  (2)督促董事、監察人研習計畫之落實:有關證基會研擬之董事、監察人研習計畫,目前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已規範公司於輔導期間,獨立董事、監察人應進修三個小時,另公司掛牌後獨立董事、監察人之進修事宜,在證交法及其實施辦法尚未發布前,擬先由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於審查申請上市(櫃)案件時,由公司出具承諾書,要求獨立董事、監察人參與新任研習及持續進修等課程,以強化其專業素養及瞭解最新法令動態。


  (3)董監事持股成數查核實施規則之修正:由於獨立董事、監察人之持股均低於百分之一或零持股,因此公司如選任獨立董事、監察人,將造成其他董事、監察人之持股必須增加或維持在一定成數之壓力,故本會已初步研擬完成董監持股成數查核實施規則之修正方向,對設有符合資格之獨立董事二名及獨立監察人一名之公司,將酌以依比例減少持股成數,而有利於公司選任獨立董事、監察人。


  (4)證券交易法之修正:以使獨立董事、監察人得以落實至全體上市(櫃)公司,並取得法源依據,擬提出證券交易法修正草案,要求上市(櫃)公司應設置獨立董事、監察人,並另訂實施辦法規範獨立董事、監察人之人數、資格條件、獨立性認定標準、遴選方式、權利義務、進修及其他相關事項,以強化董事會及監察人獨立執行職務之能力。

  2.樹立公司治理的文化環境:

  在法律層面以外,政府可創造部分誘因促使公司遵循,並支持自律組織之設立,協助公司建立健全公司控管制度及文化。主要規劃方向如下:

  (1)訂定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證交所前已研擬相關自律規範草案報會,本會刻正研議中,初期將以自律、宣導及資訊揭露為主,即要求公司於公司章程訂定公司治理制度,並將遵循情形揭露於年報或公開說明書中。


  (2)支持公司治理自律機構之運作:目前世界各國在公司治理制度之推動,除由政府或交易所擔任推手外,民間組織亦扮演一重要角色。目前中華公司治理協會已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成立,其宗旨係為推動公司治理制度之研究發展,其下設置準則委員會、專業發展委員會、紀律委員會及公共關係委員會等,協助公司落實健全公司治理制度,並積極推動國際性組織資訊及經驗之交流,故未來可成為推動與落實健全公司治理制度之一大助力。

  3.落實公司治理監督制度:公司治理應有外部機制監理之,方易具成效,茲研擬監督措施如下:


  (1)規劃「落實公司治理成效評鑑制度」:擬由證交所、櫃買中心或委由民間組織,規劃落實公司治理成效評鑑制度,定期抽樣評鑑,以瞭解公司治理制度之落實程度,並作為制定公司治理準則之參考。


  (2)健全公司治理制度之問卷調查:由證交所及櫃買中心設計問卷對全體上市(櫃)公司進行調查,就公司治理之相關措施,如獨立董事監察人制度、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及其他相關內容,調查各公司之意見,並彙整分析,以作為未來推動健全公司治理制度之參考。

  4.促進公司治理制度之國際化:按國際化為建置制度必要考量因素,謹研擬措施如下:

  (1)建置公司治理制度之國際化宣導:

  目前我國公司治理制度之推動程度,雖未若先進國家,但就亞洲地區而言,尚屬中上水準,惟為能讓國際間研究公司治理之機構能將我國列為其研究或採樣對象,已由證基會彙整我國公司治理制度之中、英文版本,置於本會、證交所、櫃買中心及證基會網站,並規劃每半年更新一次,以將我國推動公司治理制度之進度,顯現於國際間。

  (2)積極參與公司治理國際事務:

  針對國內或國際組織所舉辦之有關公司治理之會議,將在可行範圍內盡量參與,在會議中適度表達我國公司治理制度之推動情形,並吸取國外經驗,以作為推動公司治理制度之參考。

肆、結 論

二十一世紀是公司治理的世紀,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企業會面臨更激烈的全球競爭,外來投資及企業併購勢必更頻繁,因此為使企業保持國際競爭力及投資吸引力,並達到保障股東權益之目標,未來持續推動公司治理,將是刻不容緩之事。不過推動公司治理之實際效果,仍須視個別公司最高經營者之理念及所採取之配套措施而定,且其最主要之決定因素是企業文化。誠所謂徒法不足於自行,自律亦有賴於誠信。因此,要強化公司治理機制及落實相關配套措施,其前提不是法令之強制規定,而是公司最高經營者之誠信理念與倫理價值觀,公司經營當局如能確實體認公司治理制度之重要性與必要性,並加以落實執行,方能使公司治理機制得以發揮綜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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