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暨期貨管理要聞
本刊資料室
壹、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委員會議審議情形:
第九六一次(91. 9. 11)委員會議部分
下列案件經委員會洽悉:
一、上市(櫃)及未上市(櫃)公司申請(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本會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至九十一年九月六日間辦理情形分類彙總表。
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立及核發營業執照申請案件之辦理情形。
三、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各項申請案件及辦理情形。
四、外國專業投資機構(QFII)暨境內外華僑及外國人(NON-QFII)申請投資國內證券案件辦理情形。
第九六二次(91.9.25)委員會議部分
一、上市(櫃)及未上市(櫃)公司申請(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本會於九十一年九月九日至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間辦理情形分類彙總表。
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立及核發營業執照申請案件之辦理情形。
三、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各項申請案件及辦理情形。
四、外國專業投資機構(QFII)暨境內外華僑及外國人(NON-QFII)申請投資國內證券案件辦理情形。
貳、重要會議決議事項及措施:
一、該會八月二十九日規範股票公開發行之公司,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但書及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以低於票面金額私募股票。
二、該會九月二日預告「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草案,其重點如下:
(一)就保護機構之設立及登記,明定其程序及要點。
(二)為達管理監督之目的,依事件之性質,明定保護機構應報該會核備及備查之事項,另就監察人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行使監察權時,明定其應即時報告該會。
(三)明定保護機構之業務範圍,並應制定業務規則及案件處理辦法;另為達立法目的,責成保護機構應持有各上市櫃公司股票,並行使股東權益。
(四)為健全保護機構財務,明定保護機構就保護基金之繳納提撥及相關變動情形,應按月或即時函報本會,除經本會核准外,不得為保證、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並應每年擬具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申報本會核定,按季報告執行情形,及於每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該會申報業務報告書及財務報告。
(五)保護機構為公益財團法人,具有保護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之責任,其內部單位組織、員額編制及職稱,應訂定組織規程;人員之進用、待遇、考勤、獎懲、訓練、退休、進修、資遣、撫卹等,應訂定人事管理辦法,該等規程及辦法均應報本會核備,以為管理。另有關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雇人除應有相當之信譽外,亦應具備一定之專業能力,爰規定各該人員積極及消極任用條件。
(六)為使資訊透明,避免利益衝突,爰規定保護機構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持股申報義務。又為期執行業務公允,保護機構之經理人及受雇人應為專任,不得擔任上市上櫃公司、證券商、期貨商或他業兼營證券期貨業務者之任何職務或名譽職位。又保護機構人員應確實執行職務,謹守分際,不得利用職務而有不法行為,爰明定其執行職務上之遵循義務。
三、該會九月三日規定上市(櫃)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對象如包括海外外籍員工,則其海外公司得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請開立境外僑外法人投資專戶,其規範重點如下:
(一)該專戶之投資額度為五千萬美元。
(二)投資專戶僅限於海外外籍員工執行認股權相關之匯款,及取得股票相關權利之行使時專用;且該投資專戶僅准賣出海外外籍員工行使認股權利取得之股票,不能從事其他證券買賣交易。
(三)投資專戶內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之股東表決權行使部分,應比照目前境外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之方式,由海外子公司外籍員工授權海外子公司指定之國內代理人出席,並依保管契約之約定行使表決權。
(四)上市(櫃)公司不願採行前揭方式辦理者,嗣其海外外籍員工行使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權利及處分所取得之股票時,應依「管理辦法」之規定,由個別海外外籍員工以一般境外自然人身分申請開立投資專戶方式辦理。四、該會九月十日放寬經營證券承銷、自營及經紀業務之綜合證券商,得以自有資金參與創業投資事業現金增資之認股。
五、該會九月十一日核定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以「特定人」身分參與認購上市(櫃)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而公司員工未承購與原有股東未認購之股份,其規範如下:
(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如屬法令訂有外資投資比例上限者,全體外資認購該次現金增資股份之總額(包括上開認購股份、以原股東身分參與認購股份及參與認購對外公開發行股份等)不得超過該上限規定。
(二)前開上市(櫃)公司和興櫃股票公司現金增資發行之股份,如未獲准或不擬上市、上櫃或於興櫃股票市場買賣時,於認購期間結束後,外資可繼續持有或出售認購之股份,惟出售對象不得為其他僑外資。
(三)前揭外資如係屬國內上市(櫃)公司或興櫃股票公司之海外子公司,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不得參與認購母公司現金增資發行之股份。
六、該會九月十六日規定股票公開發行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以發行新股履約者,其持有人請求認購股份時,發行公司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先發行股票後辦理變更登記。
七、該會九月十六日預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公司法業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公布施行,其中關於簽章修正為「簽名或蓋章」,因涉及股東開戶、向公司辦理股務事務之證明方式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停止過戶期間之提前,爰配合作相關修正。
(二)配合證交法新增允許公司私募股票之發行與轉讓,爰配合作相關修正。
(三)因應行政革新以簡化作業,俾達到便民及提昇行政效能,爰配合作相關修正。
八、該會九月十八日規定金融控股公司之證券子公司不得轉投資銀行業、票券金融業及信託業,其規範如下:
(一)於參與金融控股公司設立前,已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投資者,得繼續持有該事業股份,但不得再增加投資額度,對於已出售之股份亦不得再回補。
(二)證券商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後,對於銀行業、票券金融業及信託業之投資,應由金融控股公司為之。
九、該會九月二十日發布修正「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其重點如下: (一)強化金融控股公司資訊透明度:
1.為使金融控股公司各子公司資訊更趨透明,爰規定如為金融控股公司者,除應說明公司之經營決策外,尚應分別就各子公司之市場及產銷狀況,逐一說明其營運與獲利情形。
2.為使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與利害關係人交易事項更趨透明,爰修正增列如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應揭露「與單一利害關係人從事授信以外交易總額占銀行子公司淨值之比率」及「與所有利害關係人從事授信以外交易總額占銀行子公司淨值之比率」。
3.配合票券金融管理法規定,票券金融公司得發行公司債,爰增訂發行公司債應揭露事項。
(二)資訊簡化及整合:
1.整合或刪除重複揭露之資訊內容,以降低公司資訊揭露成本。
2.將部分資訊應揭露之年度由最近三年度修正為最近二年度。
(三)配合公司法之修正事項:
1.配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公司得以折價發行股票,爰增訂規範折價發行股票應揭露之事項。
2.配合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修正有關董事及監察人之選任不以具有股東身分為必要,得由股東會選任外部人擔任董事及監察人,為使投資人瞭解董事及監察人與公司關係、其相關工作經驗及執行情形,爰增訂公司應揭露董事、監察人是否符合獨立性標準。
3.配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修正,規範未上市(櫃)公司如實施庫藏股亦應揭露相關資訊。
(四)配合證券交易法私募有價證券制度之建立,明訂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揭露相關資訊。
十、違規案件之處理:
(一)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公司前高級業務員李清有接受客戶全權委託之情事,核已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該公司於監督管理顯有疏失,應予糾正。
(二)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左營分公司前業務員郭子榮有接受客戶全權委託之情事,核已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該公司於監督管理顯有疏失,應予糾正。
(三)華爾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李成祿君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在中華財經台主持「山水講股」節目之行為,核有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爰對該公司予以糾正。
(四)三商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許書豪君及蔡戎建君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至四月二十三日在中華電視台「股市e級棒」節目之投資分析行為,核已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爰對該公司予以糾正。
(五)富蘭克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於受訪時述及對公司債以及新興市場債券之相關評論,同時文中列有該公司所顧問之富蘭克林坦伯頓公司債基金之績效表現,該公司核已違反證期會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八)台財證四第一○四四七七號准予顧問該基金之備查函說明二,不得有廣告及其他促銷行為之規定,應予糾正。
(六)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處以罰鍰者,計有:
1.新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行盛。
2.輔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瑞星。
3.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徐慶祥。
4.昱成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瓊興。
5.三采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廖福澤。
6.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彩繁。
7.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簡肇涵、江啟正。
8.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侯信良。
9.亞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光訓。
10.台中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黃明國、黃明東、黃明和。
11.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吳東亮。
12.松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隆士。
13.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曾志遠。
(七)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一百七十九條,處以罰鍰者,計有:
1.宏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盧寶琴。
2.南港輪船股份有限公司黃成德。
3.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宛螢。
4.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阮聖元。
5.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沈余瓊霞。
6.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苑蘭君。
7.華容股份有限公司郭永輝。
(八)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十五修第二項及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處以罰鍰者,為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景宇。
(九)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一百七十九條,處以罰鍰者,計有:
1.台育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徐立德。
2.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孫張彩雲。
(十)違反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九條及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處以罰鍰者,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蔡宏圖。
(十一)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八條,處以罰鍰者,計有:
1.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世添、杜憶民、黃安捷、盧崑瑞、王龍化、阮正義、馮源泉、邱國臺。
2.訊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葉榮嘉、錢嘉鈴、葉明堯。
3.凱聚股份有限公司傅兆林、傅顯貴、傅劉滿蘭、胡王惜、傅淑文、林俊夫、傅鐙弁、劉汝楫、胡湘麒、劉萬章、游舜筑、劉財添、沈偉強、廖昌禧、廖昌明。
4.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仝秀馨。
(十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九條,處以罰鍰者,計有:
1.新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秦緩遠。
2.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邱晴淞。
3.宏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宏宗。
4.峰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李成麟。
5.紐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仲儀。
6.商合行股份有限公司楊黃聖芬。
7.誠洲股份有限公司廖繼誠。
8.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蔡裕仁。
9.啟阜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黃鐘瑞。
10.華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逸士。
11.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楊宗哲。
(十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廿六條、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具第八條,處以罰緩者計有:
1.智邦科技、訊嘉科技、凱聚等三家公司全體董事。
2.太平洋電線電纜、凱聚等二家公司全體監察人。
註:
1.受處分人如不服處分,應於接到本處分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訴願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證期會向財政部提起訴願。惟提起訴願並不停止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
2.罰鍰逾期不繳,即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
參、一般要聞:
一、九月份主要會議:
(一)九月二日下午,召開金融改革專案小組資本市場工作小組第一分組「推動合理證券交易市場制度」第四次會議。
(二)九月四日下午,召開「研商會計師公費資訊揭露座談會」。
(三)九月十日下午,召開金融改革專案小組資本市場工作小組第三分組「健全債券市場發展」第五次會議。
(四)九月九月十七日下午,召開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委員會辦理行政院組織改造作業,本會業務檢討及自我診斷會議。
(五)九月十九日上午,召開資本市場工作小組第六分組「加強證券暨期貨市場領導及專業人才之培育」第三次會議。
(六)九月十九日下午,召開金融改革專業小組資本市場工作小組第二分組「健全證券交易市場」第六次會議──研商「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證券結算事業專章」事宜。
(七)九月二十日上午,臺灣期貨交易所簡報股票選擇權相關制度及規章。
(八)九月二十三日上午,召開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九十一年第四次委員會。
(九)九月二十四日下午,召開「健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之管理與發展」議題第六次分組會議。
(十)九月九月二十七日下午,召開「資本市場」工作小組幕僚第二次會議。
二、國父紀念月會:
該會於九月二十六日下午,假該會十樓大禮堂舉行國父紀念月會及慶生會由朱主任委員兆銓主持。
三、專題演講:
九月十一日下午,假該會七樓會議室舉辦專題演講,邀請政治大學國貿系楊光華副教授,講授「WTO金融服務貿易談判之回顧與前瞻」。
《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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