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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新知∼

「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50指數」簡介

吳佳慧(證期會稽核)

  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下午,在各界人士及媒體的見證下,臺灣證券交易所業已與英國富時指數有限公司(FTSE International Ltd,以下簡稱FTSE)舉行合作編製「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50指數」簽約典禮,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董事長陳\F10566;與FTSE亞太區主席高智涵(Graham Colbourne)代表雙方簽約,並正式對外發布新編的臺灣50指數。

一、新編指數緣由

  臺灣證券交易所現行編算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TAIEX)為全集合股價指數,採樣股票原則上包含所有上市普通股,已廣為投資者所熟悉,但因包含交易量小、活絡性較低的股票在指數計算中,較難作為基金經理人投資績效評
量的標準。且因包含的股票數目過多,法人投資組合之避險操作困難度高,亦較不易經由與指數成分股票相應的投資組合來達成其預期報酬率,套利運作難以進行。另國際上甚為盛行之指數型基金,其投資組合幾乎完全依照特定指數來配置,其績效與標的指數的相關程度很高。理想的部分集合股價指數應包含具有指標作用之流動性高的績優股票,以其成分股作為投資組合,會較其他投資組合更具效率。故基金發行市場亦希望有功能較佳之標竿指數,以利於基金之募集發行和操作績效。

  為推動我國證券市場國際化、作為市場之評估標竿並發展各項金融商品,臺灣證券交易所乃決定編製部分集合股價指數,將作為指數期貨及發行指數股票式基金(ETF)之標的指數,未來將陸續推出指數型選擇權、指數連動式債券、指數連動式保單等相關商品。

二、合作對象─英國富時指數有限公司(FTSE)

  臺灣證券交易所基於迴避利益衝突並擴展國際發展空間之目的,積極尋求與國際知名指數公司合作編製部分集合股價指數,並就世界四大知名指數編製公司FTSE、S&P、Dow Jones 和MSCI進行審慎評估,以挑選出最合適的合作對象。在經過慎重考量合作意願、條件以及FTSE已建置有相當規模之臺股資訊資料庫,可縮短合作時程等各方面因素後,最後擇定與FTSE合作編製部分集合股價指數。

  FTSE為英國金融郵報及倫敦證券交易所共同投資設立之國際指數公司,指數編製方法及分類標準係採用全球產業分類標準,有利於投資人進行全球產業比較和全球產業資產配置策略,其目前所編製之指數產品範圍由知名「FTSE-100指數」到全球型、區域型和主題式等不同類型指數,涵蓋範圍廣泛且
國際合作經驗豐富。

  臺灣證券交易所與FTSE之合作模式係以互利為原則,指數所有權為雙方共有,對指數使用者之授權收入雙方均分,並借重FTSE國際行銷通路以推廣指數。此外,FTSE與臺灣證券交易所將遴選市場相關之國際性機構的專家擔任指數諮詢委員會委員,依循對外公開之指數基本規則(Ground Rules)進行指數成分股票選樣,除了決策透明度高外,亦彰顯選股過程之獨立超然與中立性。此外,指數授權使用對象將優先考慮國內使用者。

  臺灣證券交易所與FTSE合作之計畫係先推出一支代表整體市場之部分集合指數,加以推廣,作為金融商品之標的,未來將視各界之反應及市場之需求,持續編製一系列指數,例如中小型股指數、產業分類指數等,以符合各界之需求,將有助於我國證券和衍生性商品市場之未來整體發展。


三、「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50指數」選股採樣原則

  臺灣50指數以嚴格的篩選程序,就市值大小,並考量其公眾流通量及流動性,挑選出五十支股票來作為指數的成分股。所有在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若能符合成分股的資格標準即可納入臺灣50指數選股標的。編製後之「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50指數」包含總市值最大並符合成分股資格標準之五十種股票編製為部分集合股價指數,約代表臺灣市場經自由流通調整後資本總市值之七十%,其成分股權重係根據既定之「臺灣50指數基本規則」計算之,而該基本規則係參酌FTSE全球系列指數之編製規則訂定。

  臺灣50指數的計算方式與一般之發行量加權指數近似,惟使用FTSE的公眾流通量(Free Float)方法調整權重,以確保指數內的權重能正確反應市場可投資之額度。「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50指數」成分股公司的全部股權資本皆包括在其總市值計算內,並依下列「公眾流通量」減項作調整:「由另一成分股公司或非成分股公司持有的策略性持股」、「由創始人、其家屬、及/或董事明顯的長期性持股」、「有持股期間限制之員工配股計劃之股份」、「政府持股」、「外資持股限制」、「大型機構投資人持有的具有持股期間限制條款的投資組合」,逐一計算出個別採樣股票之公眾流通量權數後,並套用至適當之級距。當個股公眾流通量不及五%者,不具有成分股甄選資格。

實際之公眾流通量級距詳如下表:

  公眾流通量         權重係數
少於或等於5%         不符合甄選資格
超過 5%但少於或等於15%   實際公眾流通量*
超過15%但少於或等於20%     20%
超過20%但少於或等於30%     30%
超過30%但少於或等於40%     40%
超過40%但少於或等於50%     50%
超過50%但少於或等於75%     75%
超過75%             100%

  *實際公眾流通量會被進位到最接近之整數百分比

  此外,採樣股票必須通過一%流動性檢驗通過,即在過去十二個月中至少有十個月之每個月的股票流動性至少達依公眾流通量減項調整後股數的一%,現行經挑選出來的五十支成分股票皆通過一定流動性檢驗。

  「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50指數」是由市場專業人士組成獨立的指數諮詢委員會來進行管理。選出之五十檔成分股在每年一、四、七和十月進行審核,成分股的變動係在審核當月第三個星期五後的下一個交易日執行。為了避免台灣指數五十成分股頻繁更動,未來市值前四十名個股是保證成分股,至於另外十檔個股中,則從市值四十一名至六十名中遴選,並以目前已是台灣五十指數的成分股優先入選。

經統計五十支成分股的行業別及其占臺灣50指數之權重(註一)如下:

(一)依據富時指數全球行業分類系統分類方式:「資訊科技硬體」類27家(權重57.23%)、「銀行」類6家(權重9.04%)、「金融專業及其他」類5家(權重11.06%)、「化學製品」類3家(9.39%)、「電子及電器設備」類2家(權重6.43%)、其他行業共7家(權重6.85%)。
(二)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產業類別劃分方式:「電子」類30家(權重65.31%)、「金融保險」類11家(權重20.11%)、「塑膠」類2家(權重7.85%)、「紡織纖維」類2家(權重2.20%)、其他行業共5家(權重4.53%)。

  臺灣50指數的成分股係依據富時指數全球行業分類系統(FTSE Global Classification System)分類,符合國際標準的行業分類方式有利於投資人進行全球產業比較和全球產業資產配置策略,公正客觀性高。預料除了可獲得國內市場之認同外,對提升指數之國際知名度及吸引外人投資我國證券市場各
類型產業亦有裨益。

四、「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50指數」與臺股加權指數之變化比較分析

  「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50指數」基期以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計算為五○○○點,至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收盤指數為三四五五.四六點,跌幅三○.八九%;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在四月三十日為六○六五.七三點,截至十月三十一日為四五七九.一四點,跌幅二四.五一%,相對而言「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50指數」之跌幅較大,主要是這半年來高權值股票跌幅較深之故。
   「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50指數」之市值約占全體市場總市值之七成,根據過去兩年十個月的資料分析,「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50指數」與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之相關係數高達0.99,足以顯示「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50指數」以固定較少數目之股票而能反映市場主流之變動,且便於以指數為標竿者建立或調整持股組合。

五、後續規劃及處理

  「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50指數」自十月二十一日起先在臺灣證券交易所之基本市況報導(MIS)及網站上試行公布,預計明年元月資訊廠商系統更新後,即可全面傳送指數的即時資訊。另臺灣證券交易所已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公佈台灣五十指數發行人條件,包括申請指數授權的投信業者,必須引進具備相關經驗的國際資產管理機構,其資格條件至少應符合下列之一者: (一)該機構及其五○%以上控股的附屬機構,最近二年全球管理資產規模曾達二千五百億美元以上。目前符合的國際機構達三十家以上,一些知名的外資機構如富達、美林、JP摩根、ING、BGI、CT Group、高盛等皆是符合對象之一。(二)該機構及其五○%以上控股的附屬機構,最近二年全球管理指數型基金規模曾達三百億美元以上。目前至少有十家機構符合條件。 (三)該機構及其五○%以上控股的附屬機構,全球開發指數股票式基金的產品經驗達三年以上。 凡有意爭取發行之投信業者,均可以在同年十二月卅日前向證交所遞交授權申請書件,所有申請書件均將由「臺灣50指數授權ETF發行人遴選委員會」評選,預計於九十二年一月中旬選定一家授權對象,再進行「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50指數」授權簽約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決定其得否發行國內之第一支ETF商品(註二)。

註 釋
註一:91.10.28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發布之新聞稿。
註二:91.11.15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