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頁

 

∼實務新知∼

證券暨期貨投資教育宣導與投資人保護之簡介

林世淵(證期會荐派專員)

壹、前 言

  證券市場為溝通資本供需的橋梁,其建立的目的在於引導社會大眾的資金,透過投資證券途徑,聚集企業所需的長期資金,以加速資本的形成,並經由證券大眾化,資本證券化方式,達成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及平均社會財富的目標。近十餘年來由於國內經濟蓬勃發展以及社會大眾投資理財觀念的改變,證券市場成長急為快速,截至民國九十年底,上市公司共計五百八十四家,資本總額四兆零九百五十二億元,上櫃公司計有三百三十三家,資本總額六千八百一十四億四千萬元,上市公司股東總人數更高達二千三百六十萬餘人,已超過全國總人口數,顯見國人對於證券投資之理財方式極為重視。

  隨著制度開放及國際化、自由化腳步逐漸邁進及通訊技術的進步,證券暨期貨市場的管理法規及制度不斷地制訂及修正,新種業務不斷地開發,因此如何將該等法規制度及新種業務,迅速、即時、正確地向一般投資大眾宣導,使投資人不斷地充實投資知識,已成為證券暨期貨市場健全發展的重要課題,而對證券暨期貨的投資教育宣導更成為建全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的重要工作。

  證券暨期貨市場上的價格,係反應各種證券相關資訊的結果,因此國內外政治、經濟、金融、社會等因素的變動,皆可能造成證券價格的波動,而證券價格的劇烈波動,往往使投資人發生損益,尤其是當證券期貨市場存在操縱股價、內線交易、掏空公司資產、編製不實財務報表、發佈不實重大訊息等違法情事,將嚴重影響投資人權益,而這些不法情事如果無法防杜於未然及妥善解決,更將損害投資人之權益,進而危及證券期貨市場的健全發展。因此如何加強證券投資人之保護,將是證券期貨市場健全發展所不容忽視之課題。

  如前所述,我國證券期貨市場的規模日益擴大,證券期貨相關法規不斷地更新,證券期貨投資已成為國人投資理財的重要工具,因此在證券期貨投資教育宣導及對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的保護,已成為健全證券期貨市場的重要課題,以下謹就證券暨投資教育宣導及證券投資人保護兩項本會業務進行探討。

貳、證券投資教育宣導

  證券暨期貨市場的健全發展與證券投資人期貨交易人具有正確的投資知識有密切的關係,而積極地從事證券期貨投資教育宣導,對建立投資人的正確投資觀念有莫大助益。本會為健全證券暨期貨市場之發展,對證券期貨投資教育宣導工作,採取之措施茲分述如下:

一、為落實證券期貨投資教育宣導工作,由本會、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台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等單位組成「證券暨期貨宣導專案小組」,每季召開一次會議,檢討證券期貨投資教育宣導之執行情形及規劃宣導主題,以對投資人作有計劃及周延性的投資教育宣導,務使投資人能「充分認識證券暨期貨市場,建立正確的投資觀念」。

二、配合證券暨期貨相關制度之修訂或新業務開發,印製投資宣導手冊,置放於證券商營業處所等處,供投資人取閱,以建立投資人的投資知識及瞭解新修正之法規。九十年度各證券相關單位已印製之宣導手冊計有「證券交易法相關修正條文」、「認識全權委託投資」、「投資人如何全權委託投資證券」、「股市觀測站」、「投資人如何取得證券暨期貨相關資訊」、「台北市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辦理期貨交易人調處事項說明簡介」、「大陸股票風險知多少」、「興櫃股票投資人問與答」、「投資人的權利與義務」等。

三、為使證券暨期貨教育宣導工作更具成效,邀請證券暨期貨發展基會統合各相關單位舉辦聯合教育宣導--「證券期貨媒體系列報導」;以電視為主,報章、廣播媒體為輔。電視部分,以專訪性節目方式播出,將各相關單位提供之宣導主題完整呈現予投資人;平面媒體部分,則於全國各大報刊登宣導文稿。

四、配合證券管理相關法規的修正及新種業務開發,每年更新編印「證券暨期貨管理法令摘錄」及每月出版「證券暨期貨管理雜誌」,以供證券暨期貨業及投資人參考。

五、編印證券統計要覽、年報及證券暨期貨市場主要指標等統計資料,提供投資人作為從事投資之參考。

六、督導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舉辦各類型研習講座及辦理學術研討會,以加強灌輸投資大眾證券暨期貨知識及現代投資理財方法。

七、為充分利用四家無線電視台進行證券暨期貨投資宣導,每年請台灣證券交易股份有限公司製作投資教育宣導錄影帶十則,再委由行政院新聞局洽請四家無線電視台播映。

八、接受各專科以上學校學生參觀證券暨期貨管理業務,並提供錄影業務簡報,贈閱相關資料,解答證券期貨投資及有關市場交易之各種問題,以深植證券期貨投資之知識於社會教育。

參、加強投資人保障措施

  一般而言,證券暨期貨價格是反應上市、上櫃公司的獲利能力與營運狀況。惟影響股價變動的因素包括國內外政府、經濟、金融等總體經濟因素、產業別的經營前景以及個別公司的經營條件。當其中任一因素發生改變時,證券價格就會迅速調整,由於影響證券期貨價格的因素瞬息萬變,所以證券期貨價格的波動可說是一種常態現象,投資人應有承擔投資盈虧的準備,證券暨期貨管理監督機制並無法保證所有投資人都能獲得利潤,但應建立證券暨期貨市場在公平、公正、公開的條件下運作,達成保護投資人的目標。然證券市場因是資金供需的匯集場所,以致往往存在內線交易、掏空資產、炒作股價、證券商挪用客戶資金等不法情事,以致使投資人遭受重大損失,進而影響證券暨期貨市場的健全發展。要防止這些證券暨期貨市場脫序行為,達成保護投資人權益的方法可以分為事前防範及事後補救。事前防範方面:包括適時制定修正證券暨期貨相關法規,以規範上市、上櫃公司的營運、證券暨期貨交易市場的運作及市場相關資訊的充分公開等;事後防範方面,則包括加強操縱股價及內線交易等不法交易之查核、積極執行對上市、上櫃公司之內部控制及會計帳務之查核等,及當證券投資人因不法情事而發生損失之補救措失。由於對投資人之保護措施範圍極廣,以下謹就證券期貨市場之違法行為,導致投資人遭受損失時,對於投資人的保護工作給予討論。

一、本會為確保公正與公平的證券暨期貨交易,促進證券暨期貨市場的健全發展,推動投資人保護工作,督導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設立「投資人服務與保護中心」,專司投資人保護工作。該中心除接受投資人所受損失個案申訴,協助投資人解決問題外,並以上市、上櫃股東身份及證券商客戶立場,隨時注意發行市場及交易市場所發生的違規事件提出申訴或糾正,以保障投資人應有的權益。又因投資人在證券暨期貨市場所需提供之服務及權利受損情況的不同,在將該中心的業務區分為以下幾類,以期充分發揮服務及保障投資人之功能:

(一)證券暨期貨相關法律及投資權益之諮詢。

(二)受理投資人申訴及不法案件之檢舉。

(三)協調市場之爭議及糾紛。

(四)藉由歸入權的行使,防範內部人員進行短線交易。

(五)推廣投資人宣導與教育活動。

二、擬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草案

  由於現行的投資人保護制度,對於投資人保護缺乏法源依據,因此為落實投資人之保護,提供公平及安全之交易環境,促使證券及期貨市場健全的發展,本會參考美、日、歐各國之證券投資人保護法之立法及斟酌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實情,研擬「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草案,並送立法院審議。該法案之主要內容如下:

(一)立法目的:保障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之權益,並促進證券及期貨市場健全發展。

(二)法律適用:本法乃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之特別法,爰明訂法律適用之順序。

(三)主管機關:明定本法主管機關為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四)名詞定義:就本法所稱證券投資人、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保護基金等予以定義上之界定。

(五)保護機構之設立及監督管理:明定保護機構之特定捐助人範圍、法律適用、捐助章程、業務規則及主管機關之監督管理事項。

(六)保護機構人員之管理:為確保保護機構之公正性與中立性、爰明定董事會之組織、職權、召集、決議及董事長、監察人之產生方式及其職權等規定。

(七)保護機構之業務查詢:基於保護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權益及保護基金管理之目的,明定保護機構得請求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期貨業及其他證券及期貨市場相關機構協助或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

(八)保護基金之來源及運用:為落實對投資人及交易人權益之保障,基金收入來源除設立時之捐助財產外,應有後續之挹注,爰明定保護基金之來源及其保管運用方式。另為避免不必要之基金支出而浪費資源,明定保護基金動支用途。

(九)爭議事件之調處:保護機構得受理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有關證券或期貨爭議之調處,以利爭議事件之迅速有效排解。另為維護申請調處人利益,賦予申請調處事件中斷時效之效果。調處事件經雙方達成協議者,或對調處委員會作成之調處方案未有不同意之意思表示者,調處成立,其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另並明定其有無效或撤銷事由之救濟方式,及民事事件已繫屬於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處成立者,視為於調處成立時撤回起訴。

(十)團體訴訟與團體仲裁之提起:為期訴訟、仲裁經濟,並發揮保護機構之功能,爰明定保護機構得由二十人以上之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授與訴訟或仲裁實施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團體訴訟或提出團體仲裁之程序;另考慮保護機構之經費負擔及衡量其所具之公益性,並避免加害者輕易脫產造成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求償落空,爰規定保護機構得向法院聲請免供擔保之假扣押及假處分,並得減免部分裁判費,另法院於保護機構釋明在判決確定前不為執行,恐受難以抵償或難以計算之損害後,應依
其聲請宣告免為擔保之假執行。

(十一)證券商代收客戶款項與自有財產相分離:為防止證券商挪用代收之客戶款項,以保障繳款者之權益,明定代收客戶款額應與證券商之自有財產分別獨立,證券商不得挪用該專戶款項,以及證券商債權人不得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之規定。

回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