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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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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及受雇人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 (金管證期罰字第11003484031號;金管證期字第1100348403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1100348403號
受處分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停止受處分人4個月期貨業務之執行,期間自110年10月1日起至111年1月31日止。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期貨)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向本會申報上開人員停止期貨業務之執行情形。
事實: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期交所)於○年○月○日至○日對永豐期貨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有利用期貨交易人帳戶從事期貨交易等情事,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理由:
(一)按「…期貨業之負責人或受雇人,有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視情節輕重,命令停止其6個月以下業務之執行…」為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期貨商之負責人及業務員,…不得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五十五條所禁止之行為…」為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所明定;末按「 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不得有下列情形:…十七、利用期貨交易人帳戶或名義買賣期貨交易。 」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7款所明定。
(二)受處分人於○年○月至○年○月期間有利用期貨交易人○○○帳戶從事期貨交易等情事,核已違反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有關期貨商之業務員不得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7款「利用期貨交易人帳戶或名義買賣期貨交易」禁止行為之規定。
(三)上開違規行為有期交所○年○月○日查核報告及受處分人○年○月○日陳述意見書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裁處如主旨。
二、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及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17款。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先生、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先生)
副本: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先生)、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先生)、本會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主任委員 黃 O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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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罰字第11003484031號
受處分人: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
地址:略
主旨:處新臺幣12萬元罰鍰。
事實: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期交所)於○年○月○日至○日對受處分人進行查核,發現其業務員○○○有利用期貨交易人帳戶從事期貨交易等情事,與受處分人內部控制制度之規定不符,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2萬元以上240萬元 以下罰鍰:…二、違反依..第56條第5項..所發布之命令者」為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次按「期貨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為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受處分人之業務員○○○於○年○月至○年○月期間有利用期貨交易人○○○帳戶從事期貨交易,及○年於上班時間利用○○○帳戶在受處分人營業處所透過筆記型電腦連結外網下單買賣期貨交易等情事,受處分人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未落實執行其內部控制制度「CA-21230業務員管理」所訂業務員不得有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及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所訂禁止行為,及內部控制制度「CA-21850受託買賣業務員於營業處所使用行動通訊設備」之「(三) 4.禁止透過無線網路、數據機、手機等網路接取介面,與外部網路進行連結」之規定,受處分人核已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之規定。
(三)上開違規行為有期交所○年○月○日查核報告及受處分人○年○月○日永豐期貨營業部字第○號陳述意見書為證,爰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如主旨。
二、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先生)
副本: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先生)、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先生)、本會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主任委員 黃 O O
瀏覽人次: 2908   更新日期: 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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