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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令--公布增訂期貨交易法第112條之1及第112條之2條文。(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61號)

性質別:法律類

總統令    中華民國 112年6月28日
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61號
茲增訂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之一及第一百十二條之二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蔡英文
行政院院長 陳建仁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黃天牧
期貨交易法增訂第一百十二條之一及第一百十二條之二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公布
第一百十二條之一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結算機構之核心資通系統設備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致嚴重影響期貨市場秩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百十二條之二  對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結算機構之核心資通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設備。
二、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其電腦或相關設備。
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製作專供犯前項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情形致嚴重影響期貨市場秩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瀏覽人次: 4816   更新日期: 2023-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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