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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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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安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業務人員違反證券投資顧問管理法令及洗錢防制法處分案(金管證投罰字第1090362158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罰字第1090362158號
 
受處分人名稱:君安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姓名:梁○○
地址:略
 
受處分人姓名:梁○○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君安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君安投顧)罰鍰新臺幣(以下同)110萬元及糾正;命令君安投顧停止業務人員梁○○3個月業務之執行,停止業務執行期間自109年6月1日至109年8月31日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其應備置人員、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行為規範、訓練、登記期限、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活動,其限制、取締、禁止或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於審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基金保管機構及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所申報之財務、業務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或於檢查其財務、業務狀況時,發現有不符合法令規定之事項,除得予以糾正外,並得依法處罰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執行職務,有違反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行為,足以影響業務之正常執行者,主管機關除得隨時命令該事業停止其一年以下執行業務或解除其職務外,並得視情節輕重,對該事業為前條所定之處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二倍至五倍罰鍰至改善為止:…七、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九條所定規則有關行為規範或限制、禁止之規定。八、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七十條所定規則有關限制、禁止之規定。」、「法人違反本法有關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其負責人、業務人員或其他受僱人之故意、過失,視為該法人之故意、過失。」分別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9條、第70條、第102條、第104條、第111條第7款、第8款、第117條所明定。
二、次按「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三、以主力外圍、集團炒作、內線消息或其他不正當或違反法令之內容,作為招攬之訴求及推介個別有價證券之依據。十四、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認為確可獲利之類似文字或表示。」、「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總經理、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為專任;…」、「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業務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從事業務廣告及公開舉辦證券投資分析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三、以主力外圍、集團炒作、內線消息或其他不正當或違反法令之內容,作為招攬之訴求及推介個別有價證券之依據。十四、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認為確可獲利之類似文字或表示。」分別為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4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6條第1項前段、第16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所明定。
三、末按「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於推出新產品或服務或辦理新種業務前,應進行產品之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辨識之風險。」、「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內部稽核單位應依規定辦理下列事項之查核,並提具查核意見:…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有效性。」、「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三、除第十四條規定之情形外,應依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調查局)所定之申報格式,於交易完成後五個營業日內以媒體申報方式,向調查局申報。…」及「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前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之範圍、方式、程序之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分別為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6條第2項第2款、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13條第3款及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4項所明定。
四、君安投顧及其業務人員梁○○於108年7月20日在臺中從事業務廣告及公開說明會活動,有以下表示,核有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4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4款之規定:
(一)「我的方法非常簡單,我會員買完後,我叫大家來抬轎,就是這麼簡單,…我叫你訂月刊,這本月刊是○○跟上市公司的關係的敲門磚。例如說我去跟○○講說,○老闆,你接受我訪問,我把獨家專訪放在裡面,那我就去了,去了之後,我就跟董事長講說,董事長你未來三個月利多跟我說,董事長就說了,我就選能說的我寫在裡面,不能說的放口袋。認真聽,現在絕對不能想睡,我還問他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叫做,你未來三個月利多告訴我,第二個問題叫做,你想要做到哪,第三個問題叫做我帶人來買,你股票不要賣,我這三個都弄好之後,然後也都談好了,我回去叫你買股票」。
(二)「我去○○訪問,然後他們告訴我的那些利多,未來3個月的利多,多久的時間,1個半月,我這趟做完是1個半月,…我們在底部鎖籌碼,把一檔股票,真正的,我這一次○○,這個○○,我手上最少6,000張,最少6,000張,所以如果你參加我的會員,你買到股票,你要跟理專回報,理專就會幫我輸入到一個電腦系統,我隨時一撈出來,我現在有○○6,000張,我有○○最少3,000張到3,500張,我全部都掌握了,它每天成交量800,1,000而已,我手上3,000,它不漲才怪。再來一次,我們必須要做一件事,就是好的公司你買進,不准賣,我去電視上叫人家買,買到後,喊喊喊三個禮拜,喊到主力想出貨了,一輪一輪一輪,全部賣出。…注意聽,這個成功的關鍵是在於你,當VIP在買的時候親自帶不能賣,大滿貫在買的時候VIP不能賣,當我去電視上講的時候,你不能賣,4、5千人可以全部賺錢,…你買的時候,我會跟你講目標價,因為我會喊到哪裡,你忘記了,我會問老闆三個問題,第一個未來三個月利多,第二個你要做到哪,你有沒有聽到,然後再過來呢,我帶人來買,你不要賣,你要做到哪,那個目標價我會告訴你」。
(三)「你們去認真想一件事,你要不要參加我的幫派,你要不要參加我的幫派有二個條件,第一個條件,你不准偷賣,你絕對不能偷賣,…那第二個事情是什麼,你要回報要準確,…我什麼時候要開牌,我會提早跟你說,如果你參加的話呢,你就會看到,我告訴你,請確定,○○,大家都買好了,我今天下午要開牌○○,我這次就是這樣,瞭解我的意思嗎?然後呢,我買○○跟○○嘛,我就開○○,然後呢,隔天,○○就噴出去了,譬如說我禮拜一開牌,禮拜二○○就噴出去了,禮拜二中午我就CALL你們,假設你們是我的會員,我就說我今天下午要開○○,請確認○○你都買好了,你都買滿了,下午5點,我就去抬○○,禮拜三就噴出去了,真的,我講的是真的」。
(四)「○小姐,我讓他做○○,追1,000萬,我說的是真的,你們想不想知道,為什麼我讓他350出來,因為在350塊當天○○開法說會,把當初他告訴我的利多全部公開,我派研究員去法說會現場,從現場打電話給我,主席主席它們的利多今天全部講了,我說好,回來,電話馬上撥○小姐45張○○全出,3分鐘股票市場提款2,000萬,利多出來賣股票,賣人家不知道的點,就這樣子而已」。
(五)「我要主講的是這個VIP,你看看你要不要參加,我勸你參加,為什麼,因為你今天坐在這裡,已經證明你自己做股票不會賺錢,麻煩你參加幫派,我現在在組這個幫派,協助我一起鎖籌碼,然後讓股價上去,這個VIP會期到12月31,因為我認為這一波就是會漲到年底,已經沒有回頭的可能,…VIP,12月31,然後呢他是30萬,我不要你30萬,我要你20萬,換句話講,5個月的時間20萬」。
五、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於108年5月14日至108年5月17日赴君安投顧進行實地查核,發現有下列缺失情事:
(一)君安投顧前業務人員黃○○、業務人員洪○○、王○○及劉○○於登錄為君安投顧業務人員時,分別於○○公司擔任社長、總編輯、責任編輯及協理,黃○○同時亦為○○公司代表人,核已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6條第1項前段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人員應為專任之規定。
(二)君安投顧於107年4月16日取得本會同意辦理顧問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惟未進行相關之洗錢或資恐風險評估,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辨識之風險,核有未符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
(三)君安投顧於107年5月25日因提供顧問服務收取客戶現金50萬元,遲至內部稽核辦理例行查核時發現,並於107年6月28日向調查局申報,致使未於交易完成後5個營業日內以媒體或書面申報方式,向調查局申報,核有未符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13條第3款規定。
(四)稽核單位尚未就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有效性出具查核意見,核有未符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第2項第2款規定。
六、綜具前述,君安投顧及其業務人員梁○○之違規事實已足以影響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正常執行,爰君安投顧部分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規定處糾正、另就第四點及第五(一)點缺失依同法第111條第7款、第8款規定處以罰鍰60萬元、就第五(三)點缺失依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4項規定處以罰鍰50萬元,梁○○部分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處分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9條、第70條、第102條、第104條、第111條第7款、第8款、第117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4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6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6條第2項第2款、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4項及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13條第3款。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君安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梁○○女士】、梁○○女士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投信投顧組)、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張○○先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先生】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瀏覽人次: 17264   更新日期: 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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