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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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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負責人罰鍰案。(金管證發罰字第1090341257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090341257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陳○○
受處分人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二、查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108年6月24日董事會之召集通知,部分議案不具緊急性,惟遲至同年6月20日始寄發開會通知,核未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之規定辦理,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規定。
三、受處分人係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為前揭行為之負責人,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9款及第179條規定,就前揭違規情事,處以罰鍰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第178條第1項第9款及第179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陳○○君
副本: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先生)、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抄本:
主任委員 顧 立 雄
    
 
 
 
瀏覽人次: 2821   更新日期: 20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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