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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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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金管證券罰字第1090351676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罰字第1090351676號
受處分人名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姓名:黃OO
地址:略
主旨:受處分人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本會於109年2月13日至19日對受處分人進行兼營證券業務專案檢查,發現受處分人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有內部人員開戶帳號未與其他委託人區分、內部人員利用其個人手機代理親友下單買賣有價證券、未合併控管關聯戶融資額度、辦理公開申購作業未建立控管機制以查證是否有利用或冒用他人名義申購與兼營證券業務之人員未依規定辦理登記及參加教育訓練等情事,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二、理由:
(一)按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各該事業或公會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四、證券商…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證券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內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證券商對於其內部人員之開戶帳號應與其他委託人區分。…」;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89條規定:「證券商評估委託人之最高融資融券限額時,如明知或可判斷委託人間屬關聯戶者,…,應合併控管渠等融資融券及其他授信額度;…」;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第58條第2項規定:「申購人有…七、利用或冒用他人名義申購者,經紀商不得受託申購,已受理者應予剃除。經紀商應就前項各款所訂事項確實查證。」;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17款規定:「證券商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七、代理他人開戶、申購、買賣或交割有價證券。…」、同規則第12條第1項規定:「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於執行職務前,應由所屬證券商向證券交易所、證券商同業公會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辦理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執行業務。」、同規則第15條第1項規定:「證券商之業務人員,應參加本會或本會所指定機構辦理之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11110普通交易帳戶:開戶手續及審核作業(四)規定:「接受公司內部人員及證券交易輔助人之內部人員開戶,應依「證券商內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CA-11210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四一)規定:「公司負責人、各級業務人員及其他員工於接受客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業務時,不得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八條之規定。」。
(二)本會對受處分人進行兼營證券業務專案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有下列情事:
1、內部人員(證券部13人及其配偶與未成年子女)開戶帳號未與其他委託人區分,核違反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內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及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11110普通交易帳戶:開戶手續及審核作業(四)之規定。
2、內部人員有利用其個人手機,代理親友下單買賣有價證券,核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17款及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11210受託買賣及成交作業(四一)之規定。
3、辦理委託人融資融券額度審核時,對明知或可判斷委託人間屬關聯戶者,未合併控管該等關聯戶融資額度,核違反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89條及所訂「融資融券額度管理作業程序」規定。
4、辦理公開申購作業未建立控管機制,並確實查證是否有利用或冒用他人名義參與申購,核違反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58條第2項規定。
5、兼營證券業務之內部稽核、風險管理等業務人員,及證券部辦理證券內部控制與法令遵循自評之人員,有未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登記,且未參加本會或本會所指定機構辦理之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即執行業務之情事,核有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2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規定。
(三)受處分人前揭缺失顯示未落實內部控制制度及法令規定,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處分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747392,傳真電話:(02)87734134。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黃OO先生】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秘書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瀏覽人次: 3139   更新日期: 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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