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裁罰案

中央內容區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金管證券罰字第1100373282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罰字第1100373282號
受處分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林OO
地址:略
主旨:受處分人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等相關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
事實:本會於109年5月20日至6月19日對受處分人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受處分人有業務人員代理他人下單買賣有價證券及未制訂使用者權限管理之相關規範等情事,顯示受處分人未善盡督導管理責任且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等相關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按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各該事業或公會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四、證券商…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證券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7條第11款規定:「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一、受理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受僱人代理他人開戶、申購、買賣或交割有價證券。」;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17款規定:「證券商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七、代理他人開戶、申購、買賣或交割有價證券。…」;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第8點第2項規定:「…b.人員異動時應及時更新其使用權限。c.對於程式及檔案之存取使用,應按權限區分。」。
二、本會於109年5月20日至6月19日對受處分人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有下列缺失事項:
(一)公司內部人員代理他人下單買賣有價證券,核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17款規定,然受處分人未善盡監督管理責任,核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7條第11款規定。
(二)辦理證券經紀作業,未制訂使用者權限管理之相關規範,致有證券企劃人員,持有證券後台交易帳務系統權限,受處分人有系統權限控管不當及未妥適建立相關內控機制之情事,核違反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所訂「建立證券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第8點第2項規定。
三、上開缺失顯示受處分人對於人員未善盡督導管理責任且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等相關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處分如主旨。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林OO先生)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璋瑤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永誠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賀鳴珩先生)、本會檢查局、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期局證券商管理組
瀏覽人次: 3406   更新日期: 2022-02-17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