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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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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健升公司為行為時負責人罰鍰案(金管證審罰字第1120361959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罰字第1120361959號
受處分人:邵○○
地址:略
主旨:健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健升公司)未依規定期限補行公告申報111年第3季至112年第2季財務報告,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處健升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邵○○新臺幣72萬元罰鍰。
事實:
一、健升公司前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告申報111年第3季財務報告,經本會以112年1月6日金管證審字第1120330210號函、112年2月7日金管證審字第11203323221號函、112年3月16日金管證審字第11203351161號函、112年4月7日金管證審字第1120338385號函、112年7月19日金管證審字第1120349528號函及112年10月16日金管證審字第1120358426號函限期補行公告申報,惟該公司屆期仍未辦理。
二、健升公司前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公告申報111年度財務報告,經本會以112年4月7日金管證審字第1120338385號函、112年7月19日金管證審字第1120349528號函及112年10月16日金管證審字第1120358426號函限期補行公告申報,惟該公司屆期仍未辦理。
三、健升公司前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告申報112年第1季財務報告,經本會以112年7月19日金管證審字第1120349528號函及112年10月16日金管證審字第1120358426號函限期補行公告申報,惟該公司屆期仍未辦理。
四、健升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告申報112年第2季財務報告,經本會以112年10月16日金管證審字第1120358426號函限期補行公告申報,惟該公司屆期仍未辦理。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相關法令規定: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另於每會計年度第1季至第3季終了後45日內,應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二)復依同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或主管機關基於證券交易法所發布之命令規定製作、申報、公告、備置財務報告者,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179條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除第177條之1及第178條之1規定外,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二、查健升公司未依前揭規定期限補行公告申報111年第3季至112年第2季財務報告,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以健升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為受處分人,處新臺幣72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邵○○君
副本:健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邵○○君)、本局秘書室、會計審計組、主計室


 
瀏覽人次: 6322   更新日期: 202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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