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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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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健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金管證發罰字第1120363825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罰字第1120363825號
受處分人:邵OO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OOO
地址:OOO
主旨: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事實:健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駿熠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健升公司)董事會未製作議事錄及詳實記載議事過程之要領及其結果,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下稱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按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規定:「公司應訂定董事會議事規範;其主要議事內容、作業程序、議事錄應載明事項、公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次按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下列事項:…」。
二、查健升公司112年6月27日上午10時召開第13屆第34次董事會,該次董事會已依規定程序召開,惟公司未製作議事錄及詳實記載議事過程之要領及其結果,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9款及第179條規定,以健升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為受處分人,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邵OO
副本:健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邵OO)、本會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
 
瀏覽人次: 5333   更新日期: 202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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