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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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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聯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60萬元(金管證投罰字第1130380292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罰字第1130380292號
受處分人:聯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涂○○
主旨:處受處分人罰鍰新臺幣60萬元。
事實:本會112年5月16日至5月24日間對受處分人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總經理有未經核准執行其他業務及所屬從業人員有不符專業資格條件執行業務,或未依規定辦理登錄範圍以外業務之情事,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相關法令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二倍至五倍罰鍰至改善為止:...七、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九條所定規則有關行為規範或限制、禁止之規定。...」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1條第7款所明定。
二、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從事內部稽核、法令遵循及風險管理業務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6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總經理、...與業務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為專任;其於執行職務前,應由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向同業公會登錄,非經登錄,不得執行業務。」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7條第1項所明定;復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內部稽核及風險管理人員,不得辦理登錄範圍以外之業務。」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8條第1項所明定。
三、本會於112年5月16日至24日對受處分人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有下列缺失事項:
(一)辦理投信投顧公會人員登錄作業,有不符專業資格條件者登錄為一般業務人員方式執行業務,或未依規定辦理登錄範圍以外之業務之情事,核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6條及第8條規定不符。
(二)總經理莊○○有未經核准執行其他業務之情形(兼任該公司及轉投資子公司主辦會計),核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7條及本會110年11月2日金管證投字第11003628782號令之規定不符。
(三)公募基金經理人游○○有協助辦理基金會計或公司會計(含私募子公司會計)業務之情形,核與違反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人員申報作業辦法第5條所訂基金經理人工作內容為基金之管理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7條非經登錄不得執行業務等規定。
四、綜上所述受處分人違規事實明確,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6條、第7條及第8條規定,爰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1條第7款規定處分如主旨。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聯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涂○○)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劉○○)、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瀏覽人次: 4695   更新日期: 202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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