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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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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金管證券字第1130332454號;金管證券罰字第11303324541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130332454號
受處分人:王○○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命令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永昌證券)停止受處分人1個月業務之執行,期間自113年4月1日至113年4月30日止,並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將執行情形報會備查。
事實: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下稱證券商公會)於112年12月5日對華南永昌證券進行專案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有以LINE洩漏客戶委託下單資料,核已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2款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2款規定,業務人員不得非應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客戶委託事項。復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主管機關發現證券商之受僱人有違反本法或相關法令,致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情事,得命令所屬證券商停止其一年以下業務之執行或解除其職務。
二、證券商公會於112年12月5日對華南永昌證券進行專案查核,發現受處分人將客戶委託下單資料(包括股票名稱、委託價格、委託股數等)分享至公司LINE群組,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2款規定。
三、前揭違規事實,受處分人之行為已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爰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處分如主旨。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先生)、王○○先生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先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罰字第11303324541號
受處分人: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黃○○
地址:略
主旨: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核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事實: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下稱證券商公會)於112年12月5日對受處分人進行專案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海外商品部業務人員王○○(下稱王員)有以LINE洩漏客戶委託下單資料,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37條第16款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證券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所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為之;同規則第37條第16款規定,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不得非應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露客戶委託事項。復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證券商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
二、證券商公會於112年12月5日對受處分人進行專案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海外商品部王員將客戶委託下單資料(包括股票名稱、委託價格、委託股數等)分享至公司LINE群組,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7條第16款規定。
三、上開缺失顯示受處分人未善盡監督管理責任及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37條第16款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分如主旨。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先生)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先生)、本會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瀏覽人次: 1716   更新日期: 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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