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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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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金管證券罰字第1130381489號;金管證券字第11303814892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罰字第1130381489號
受處分人: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王○○
地址:略
主旨: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核處受處分人新臺幣30萬元罰鍰。
事實: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於112年11月15日、16日對受處分人桃園分公司進行查核,發現業務人員有代客戶保管銀行存摺及網路銀行密碼、受理客戶買賣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價格及買進或賣出之全權委託、代墊客戶之交割款,與客戶有借貸款項之情事,上開缺失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37條第11款及第18款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證券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所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為之;同規則第37條第11款及第18款規定,證券商不得有受理受僱人代理他人申購、買賣或交割有價證券、代客戶保管印鑑或存摺情事。復依按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證券商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
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11月15日、16日對受處分人桃園分公司進行查核,發現業務人員有代客戶保管銀行存摺及網路銀行密碼、受理客戶買賣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價格及買進或賣出之全權委託、代墊客戶之交割款,與客戶有借貸款項之情事,上開缺失顯示受處分人對於人員未善盡監督管理責任且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37條第11款及第18款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分如主旨。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王○○先生)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先生)、證券期貨局(主計室、秘書室、證券商管理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1303814892號
受處分人:蔣○○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命令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票證券)停止受處分人1個月業務之執行,期間自113年5月1日至113年5月31日止,並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將執行情形報會備查。
事實: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於112年11月15日、16日對國票證券桃園分公司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有代客戶保管銀行存摺及網路銀行密碼、受理客戶買賣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價格及買進或賣出之全權委託、代墊客戶之交割款,與客戶有借貸款項之情事,核已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3款、第9款及第11款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據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3款、第9款及第11款規定,業務人員不得受理客戶對買賣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價格及買進或賣出之全權委託、與客戶有借貸款項、代客戶保管存摺等情事。復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主管機關發現證券商之受僱人有違背本法或相關法令,致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情事,主管機關得命令所屬證券商停止其一年以下業務之執行或解除其職務。
二、證交所於112年11月15日、16日對國票證券桃園分公司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有代客戶保管銀行存摺及網路銀行密碼、於111年1月1日至112年10月17日期間有受理客戶8筆對買賣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價格及買進或賣出之全權委託及代墊客戶之交割款,與客戶有借貸款項之情事,核已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3款、第9款及第11款規定。
三、前揭違規事實,受處分人之行為已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爰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處分如主旨。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王○○先生)、蔣○○君(請以雙掛號寄送)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先生)
瀏覽人次: 1647   更新日期: 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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