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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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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金管證券罰字第1130334132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罰字第1130334132號
受處分人: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23357868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略
地址:略
主旨:依證券交易法第178之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核處受處分人罰鍰新臺幣90萬元。
事實:有關受處分人112年9月5日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申報客戶鉅額錯帳資料,證交所遂於112年9月7日至8日對受處分人進行專案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有未基於真實錯誤之原因申報錯帳、公司網路未依用途將測試環境及正式環境分開、委外廠商以未具多因子認證機制之遠端連線方式登入系統及未確實控管委外廠商使用外部網路遠端連線作業等情事,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證券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所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為之。又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證券商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
二、證交所於112年9月7日至8日對受處分人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有下列缺失情事:
(一)112年9月5日向證交所申報錯帳之錯誤原因為證券名稱錯誤,與真實錯誤原因係委外廠商人員進行系統維護測試時,未將測試環境及正式環境分開,並於正式環境輸入委託資料所致之原因不符,違反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A-11230受託買賣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處理作業(十)規定。
(二)提供委外廠商使用之系統,未將測試環境及正式環境分開,致廠商由測試環境切換至正式下單系統作業,違反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C-17010網路安全管理(一)、5規定。
(三)委外廠商以未具多因子認證機制之遠端連線方式登入系統,違反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C-17020電腦系統及作業安全管理(二)、7規定。
(四)委外廠商透過遠端連線方式進行系統維護結束後,未要求將該IP斷線並將該組帳號權限收回,違反證券商内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CC-17010網路安全管理(一)、8規定。
三、上開缺失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分如主旨。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略 
瀏覽人次: 972   更新日期: 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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