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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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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美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金管證券罰字第1130381991號;金管證券字第11303819911號;金管證券字第11303819912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罰字第1130381991號
受處分人:美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黃○○
地址:略
主旨: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於112年5月12日修正前後規定,分別核處新臺幣24萬元與30萬元(合計54萬元)罰鍰。
事實: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分別於112年11月15日至17日、112年11月16日對受處分人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有內部規章允許部分業務員每月領取業績分潤之仲介獎金、違反資訊安全相關管理規範、受託買賣業務人員有媒介借貸款項等缺失,顯示受處分人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與查核機制,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與第37條第22款等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證券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所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為之;同規則第37條第22款規定,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違反證券管理法令或經本會規定應為或不得為之行為。復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證券商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者,112年5月12日修正前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112年5月12日修正後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
二、證交所與櫃買中心分別於112年11月15日至17日、112年11月16日對受處分人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有下列缺失事項:
(一)受處分人員工介紹客戶獎勵辦法允許部分業務員每月領取業績分潤之仲介獎金,與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下稱內控標準規範)CA-11600業務收入與記錄(一)規定不符。
(二)資訊安全部分:
1、部分使用者透過網際網路登入雲端系統時,未落實多因子驗證機制,與內控標準規範CC-17020電腦系統及作業安全管理 (二)、7之規定不符。
2、部分雲端系統未納入資料外洩防護系統監控範圍,與內控標準規範CC-17020 電腦系統及作業安全管理(三)、6之規定不符。
3、雲端通訊系統之通訊頻道設定控管未臻妥適,使用者可邀請外部人員進行通訊,且建立之通訊頻道如設定為隱私頻道時,系統管理員則無法檢視該頻道內容,與內控標準規範CC-18000存取控制 (二)、6之規定不符。
4、部分網域及系統設有非協力廠商之外部人員專用帳號,且有實際登入使用相關系統之情事,與內控標準規範CC-18000 存取控制(二)、5之規定不符。
5、辦公區域與營運主機網段未以防火牆等相關網路設備進行實體區隔,與內控標準規範CC-17010網路安全管理 (一)、5之規定不符。
(三)台中分公司受託買賣業務員盧○○與黃○○於110年7月至110年12月期間,有為有代墊股款需求之客戶媒介借貸款項之情事,與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9款之規定不符,受處分人核有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7條第22款規定。
三、上開缺失顯示受處分人對人員未善盡監督管理責任且未落實內部控制制度,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與第37條第22款等規定,爰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處分如主旨。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機關)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美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黃○○先生)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修銘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永誠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俊宏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證券期貨局主計室、證券期貨局秘書室、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1303819912號
受處分人:盧○○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命令美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美好證券)停止受處分人4個月業務之執行,期間自113年5月16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並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將執行情形報會備查。
事實: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分別於112年11月15日至17日、112年11月16日對美好證券台中分公司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有與客戶為借貸款項之媒介情事,核已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18條第2項第9款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9款規定,業務人員不得與客戶為借貸款項之媒介情事。復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主管機關發現證券商之受僱人有違反本法或相關法令,致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主管機關得命令所屬證券商停止其1年以下業務之執行或解除其職務。
二、證交所與櫃買中心分別於112年11月15日至17日、112年11月16日對美好證券台中分公司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於110年7月至110年12月期間,與同為受託買賣業務員之黃○○有為有代墊股款需求之客戶媒介借貸款項之情事,核已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18條第2項第9款規定。
三、前揭違規事實,受處分人之行為已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爰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處分如主旨。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美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先生)、盧○○女士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修銘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永誠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俊宏先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1303819913號
受處分人:黃○○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國籍及居留證編號:略
地址:略
主旨:命令美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美好證券)停止受處分人4個月業務之執行,期間自113年5月16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止,並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將執行情形報會備查。
事實: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分別於112年11月15日至17日、112年11月16日對美好證券台中分公司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有與客戶為借貸款項之媒介情事,核已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18條第2項第9款規定。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9款規定,業務人員不得與客戶為借貸款項之媒介情事。復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主管機關發現證券商之受僱人有違反本法或相關法令,致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主管機關得命令所屬證券商停止其1年以下業務之執行或解除其職務。
二、證交所與櫃買中心分別於112年11月15日至17日、112年11月16日對美好證券台中分公司進行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於110年7月至110年12月期間,與同為受託買賣業務員之盧○○有為有代墊股款需求之客戶媒介借貸款項之情事,核已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18條第2項第9款規定。
三、前揭違規事實,受處分人之行為已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爰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處分如主旨。
注意事項:
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美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先生)、黃○○先生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修銘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永誠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俊宏先生)
瀏覽人次: 905   更新日期: 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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