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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一條格式一、一之一、二、二之一、三、四、五之一、五之三、五之八、「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一條格式一、一之一、二、二之一、三、四、五之一、五之三、五之七、「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一條格式一、一之一、二、二之一、三、四、五之一、五之三、五之七、第三十條格式九、九之一、十、十之一。(金管證期字第1060039727號)

性質別:財務報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1060039727號

修正「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一條格式一、一之一、二、二之一、三、四、五之一、五之三、五之八、「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一條格式一、一之一、二、二之一、三、四、五之一、五之三、五之七、「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一條格式一、一之一、二、二之一、三、四、五之一、五之三、五之七、第三十條格式九、九之一、十、十之一。
附修正「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一條格式一、一之一、二、二之一、三、四、五之一、五之三、五之八、「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一條格式一、一之一、二、二之一、三、四、五之一、五之三、五之七、「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一條格式一、一之一、二、二之一、三、四、五之一、五之三、五之七、第三十條格式九、九之一、十、十之一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中央銀行、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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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4619   更新日期: 2017-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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