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最新法令函釋

中央內容區塊

訂定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單位淨值低於一定標準應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後終止期貨信託契約之規範。(金管證期字第1080322036號)

性質別:期貨信託事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1080322036號
 
一、依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有下列情況者,應報本會核准後終止期貨信託契約:
(一)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1.非屬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者,最近三個營業日之基金平均單位淨資產價值較其最初單位淨資產價值累積跌幅達百分之七十時或基金平均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二千萬元者。
2.屬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者,最近三個營業日之基金平均單位淨資產價值較其最初單位淨資產價值累積跌幅達百分之九十時或基金平均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二千萬元者。
(二)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其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募集時所自訂應終止期貨信託契約之標準者。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金管證期字第一○三○○一二二一一二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瀏覽人次: 14834   更新日期: 2019-08-15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