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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令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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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條及第16條之令。(金管證券字第11103829011號)

性質別:證券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1103829011號
 
一、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十三條負債總額之計算,得扣除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所生代收付性質之過渡性負債,及承做政府債券買賣所發生之負債。
二、有關本規則第十六條資產總額之計算,應扣除交割專戶銀行存款,及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所生代收付性質之過渡性資產。
三、有關本規則第十六條營業用不動產及設備總額及非營業用不動產總額比率之計算,得不計入重估增值及公允價值變動。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二十六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一OO三六三二八六號令,自即日廢止;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二年八月十八日(八二)台財證(二)第O一九三四號函,依本會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一一O三八二九O一五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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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4170   更新日期: 2022-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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