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7條之令。(金管證券字第11103829012號)
2022-08-22
性質別:證券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1103829012號
一、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得接受客戶當日以同一帳戶為融資買進融券賣出同種有價證券相抵後之餘額交割,不適用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第六款本文。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八二)台財證(二)第O二八五O號函,依本會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一一O三八二九O一五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1103829012號
一、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得接受客戶當日以同一帳戶為融資買進融券賣出同種有價證券相抵後之餘額交割,不適用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第六款本文。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八二)台財證(二)第O二八五O號函,依本會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一一O三八二九O一五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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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2-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