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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以持有其他公司股票為償還標的之交換公司債進行私募之令 (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2202號)

性質別:募集發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2202號
一、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以持有其他公司股票為償還標的之交換公司債進行私募,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規定,自該私募交換公司債交付日起滿三年後始得行使交換權。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台財證一字第O九一OOO四九九九號令(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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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2567   更新日期: 202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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