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得經營黃金現貨交易給付結算及帳簿劃撥業務。(金管證投字第10300445832號)
2014-12-17
性質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300445832號
一、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五條第六款規定,核准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得經營黃金現貨交易給付結算及帳簿劃撥業務。
二、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經營黃金現貨交易給付結算及帳簿劃撥業務,應擬訂操作辦法,載明黃金現貨委託保管、造市商造市部位登錄、給付結算、轉帳、提領實體黃金等作業事項,報經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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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4-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