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最新法令函釋

中央內容區塊

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九條格式一、一之一、第二十三條格式六之十一、六之二十三至二十五、六之三十一。(金管證審字第1050050021號)

性質別:財務報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字第1050050021號

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九條格式一、一之一、第二十三條格式六之十一、六之二十三至二十五、六之三十一。
附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第十九條格式一、一之一、第二十三條格式六之十一、六之二十三至二十五、六之三十一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經濟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均含附件)

相關附件

瀏覽人次: 10805   更新日期: 2016-12-19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