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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3款規定之解釋令

性質別:募集發行、財務報告、法律類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字第1070345488號

按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公告並申報之營運情形,指下列事項:一、合併營業收入額。二、為他人背書及保證之金額。三、其他主管機關所定之事項。」,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公告申報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及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公告申報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屬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三款其他主管機關所定之事項。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瀏覽人次: 6192   更新日期: 201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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