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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境外基金之國內受委任機構得與信託業簽訂委任契約透過金錢信託方式私募境外基金之令(金管證投字第1080321527號)

性質別:境外基金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80321527號
 
一、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六項及第七項受境外基金機構委任於國內向特定人私募境外基金之國內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受委任機構),得與信託業簽訂委任契約透過金錢信託方式進行私募境外基金,並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信託業應符合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九條所定銷售機構之資格條件。
(二)受委任機構應與信託業訂定書面契約,載明雙方權利義務。
(三)受委任機構仍負有確認應募人資格條件之最終責任,並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相關作業有關之風險監控管理措施。
二、受委任機構除依前點規定外,不得將私募境外基金複委任其他機構辦理。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九十七年八月七日金管證四字第0九七00四0五五六號函,依本會一百零八年七月十八日金管證投字第一0八0三二一五二七一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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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80321527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本會九十七年八月七日金管證四字第○九七○○四○五五六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瀏覽人次: 9830   更新日期: 201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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