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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有關證券商設置標準第23條、第39條、第41條之1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8條之1、第51條、第52條規定之令。(金管證券字第1080360078號)

性質別:證券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080360078號
 
一、依據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之一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之一、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規定辦理。
二、證券商申請增加業務種類、增加營業項目、設置分支機構及轉投資國內外事業等事項,申請書件應包括「證券商申請增加業務種類、增加營業項目、設置分支機構及轉投資國內外事業資訊安全自評表」(如附件)。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璋瑤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永誠先生】、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虞哲先生】、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修銘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賀鳴珩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雨薇女士】、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銘子先生】 (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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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5870   更新日期: 201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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