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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金管證交字第10803603575號)

性質別:股權股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交字第10803603575號

廢止「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九日生效。

正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雨薇女士)、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銘子女士)
瀏覽人次: 7337   更新日期: 2019-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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