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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之令(金管證券字第11003617676號)

性質別:證券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1003617676號
 
一、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基金受益憑證得為櫃檯買賣之有價證券。
二、證券商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所定規定辦理。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瀏覽人次: 14204   更新日期: 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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