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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有關證券交易法第157條第1項相關規定之令(金管證交字第1100362924號)

性質別:股權股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交字第1100362924號

一、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以下簡稱內部人),於公開發行公司上市、上櫃及興櫃前所取得之股票,及公司辦理現金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盈餘轉增資(含員工紅利)、受讓公司之庫藏股或行使可轉換公司債之轉換權而取得之公司股票,尚非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取得」之範圍,不列入歸入利益之計算。但內部人另有買進與賣出(或賣出與買進)公司股票之行為相隔不超過六個月者,應有歸入權之適用,不得以所賣出之股票係以前述方式取得,主張豁免適用。
二、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法人董事或監察人之買進或賣出該公司股票、與其代表之自然人之賣出或買進之行為,兩者所有權各自獨立,無合併計算六個月期間之認定問題。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90)台財證(三)字第一七七六六九號令,自即日廢止;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七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台財證(二)第二四O九四號函及八十二年一月六日台財證(三)第六八O五八號函,依本會一百十年七月三十日金管證交字第11003629241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瀏覽人次: 6158   更新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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