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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延長公開發行公司112年3月份營運情形之公告申報期限至112年4月12日。(金管證審字第1120380489號)

性質別:募集發行、財務報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字第112038048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延長公開發行公司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份營運情形之公告申報期限,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四條之一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因應一百十二年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連續假期,延長公開發行公司公告並申報一百十二年三月份營運情形之期限至一百十二年四月十二日。
二、按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公告並申報之營運情形,指下列事項:一、合併營業收入額。二、為他人背書及保證之金額。三、其他主管機關所定之事項。」;復依本會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二日金管證審字第一O七O三四五四八八號令規定,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公告申報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及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公告申報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屬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三款其他主管機關所定之事項。
瀏覽人次: 5934   更新日期: 2023-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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