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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期貨交易法第87條第2項之令。(金管證期字第1120382648號)

性質別: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期貨經理事業、財務報告、會計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1120382648號

一、依據期貨交易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全權委託期貨交易風險預告書應行記載事項及全權委託期貨交易風險預告書格式如附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台財證七字第O九二OOO三六七五號令,自即日廢止。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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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5054   更新日期: 202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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