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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4條第1項之令。(金管證期字第11203826483號)

性質別: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期貨經理事業、財務報告、會計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11203826483號
 
 
一、股票尚未公開發行之期貨商,於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財務報告之公告事項,應向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
二、前點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為「期貨商管理系統媒體申報作業」網站
三、股票尚未公開發行之期貨商,已依前二點規定完成公告後,仍應檢附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抄送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轉送本會。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台財證七字第O九二OOO二二八五號令,自即日廢止。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瀏覽人次: 5480   更新日期: 2023-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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