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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18條之1第1項之令。(金管證期字第11203826484號)

性質別: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期貨經理事業、財務報告、會計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11203826484號
 
一、期貨商如為金融控股公司百分之百直接或間接持有之子公司,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辦理現金增資時,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除外規定,免保留發行新股總額之一定成數由公司員工承購。
(二)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免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一定比率對外公開發行。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台財證七字第O九二OOOO七九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瀏覽人次: 5358   更新日期: 202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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