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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0條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2條規定之令。(金管證投字第1120383579號)

性質別: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120383579號
 
一、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條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二條規定,指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下稱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台北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及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為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人員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之機構。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人員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之期間及時數如下:
(一)職前訓練: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再任之業務人員,應於到職後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累計十二小時以上,其中現行相關法規課程應在三小時以上。
(二)在職訓練:業務部門主管(含督導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應於任職期間參加在職訓練,每三年累計十二小時以上,其中現行相關法規課程應在三小時以上;業務人員應於任職期間參加在職訓練,每三年累計十八小時以上,其中現行相關法規課程應在四小時以上。
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二條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四條規定,未參加前點訓練或訓練未能取得合格成績於一年內再行補訓仍不合格者,不得充任業務人員,並由同業公會撤銷其業務人員登錄。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九一)台財證(四)字第一O六五五三號函、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台財證四字第O九二O一O四六七九號函、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台財證四字第O九二O一O九六七二號函、九十二年七月十日台財證四字第O九二O一二八四九七號函及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台財證四字第O九二O一五五二八四號函(清單如附件),依本會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金管證投字第一一二O三八三五七九一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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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3816   更新日期: 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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