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最新法令函釋

中央內容區塊

公告證券商得設置國外分支機構之國家或地區。(金管證券字第11203835501號)

性質別:證券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1203835501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證券商得設置國外分支機構之國家或地區,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證券商得設置國外分支機構之國家或地區如下:美國、新加坡、英國、法國、香港、澳洲、日本、巴西、德國、瑞典、紐西蘭、瑞士、西班牙、南非、義大利、加拿大、阿根廷、馬來西亞、泰國、越南、南韓、印尼。
二、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一月二日台財證二字第O九三OOOOOO八號公告(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停止適用。

相關附件

瀏覽人次: 3606   更新日期: 2023-09-14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