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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證券商設置標準第23條第5款規定之令。(金管證券字第1120383550號)

性質別:證券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120383550號
 
一、依據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二十三條第五款規定辦理。
二、證券商申請設置分支機構經本會核准者,自本會核發分支機構許可證照之日起六個月內,再向本會申請設置其他分支機構,如其內部控制制度未有修訂情事,無需依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二十三條第五款規定,檢送同標準第十一條所定之內部控制制度。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九十)台財證(二)字第OO五四四二號函(清單如附件),依本會一百十二年九月十四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一二O三八三五五O二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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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3856   更新日期: 202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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