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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4條之5第2項規定之令。(112年9月18日金管證券字第11203838721號)

性質別:證券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1203838721號
 
一、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四條之五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未公開發行股票之證券商申報現金增資、無償配發新股、減資及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得免檢附下列「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所要求之相關申報附件:
(一)附表八(發行新股申報書):免檢附附件二 (公開說明書檔案上傳至金管會指定機構之上傳確認通知單) 、附件三(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附件四(會計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附件五(公開說明書),及附件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等書件。
(二)附表三十三 (無償配發新股申報書):免檢附附件二 (公司及本次申報案件相關人員基料)等書件;增加檢附「會計師對盈餘分配內容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是否符合法令及公司章程規定之複核意見書」。
(三)附表三十二 (減少資本申報書) :免檢附附件二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 、附件三 (會計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 等書件。
(四)附表十及附表十一 (合併、受讓發行新股申報書):免檢附附件二(公開說明書檔案上傳至金管會指定機構之上傳確認通知單)、附件三(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附件四(會計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及附件五(公開說明書)等書件。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台財證二字第O九三OOO一二四一號函(清單如附件),依本會一百十二年九月十八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一二O三八三八七二四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瀏覽人次: 4488   更新日期: 202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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