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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92條第2項規定之令。(金管證投字第1120383930號)

性質別:資產證券化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120383930號
一、依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適用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申報及公告之適用範圍。
二、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者,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決議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並應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決議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上半年度財務報告。
三、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者,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本會申報:
(一)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
(二)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
(三)有依本條例召集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會議之情事。
(四)董事、監察人發生變動。
(五)未依資產證券化計畫按時配發或償還利益、本金、利息或其他收益。
(六)有本條例所定應予解散事由。
(七)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會議之重要決議。
(八)變更資產證券化計畫。
(九)服務機構或備位服務機構無法履行其服務義務而發生變動情事。
(十)依本條例或資產證券化計畫之規定借入款項或將所受讓之資產出、讓與、互易、供擔保或為其他處分。
(十一)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資產證券化計畫之行為,或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
(十二)董事或監察人之一受停止行使該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職權之假處分裁定。
(十三)違反法令、章程或資產證券化計畫或財務或業務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持有人利益之虞而遭主管機關處分。
(十四)其他足以影響特殊目的公司之營運或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權益之重大情事。
四、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之特殊目的公司,其適用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公告及申報,應向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目前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為「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https://sii.twse.com.tw)進行傳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及申報。財務報告應再向本會辦理書面申報,資產基礎證券已於證券交易所上市者,並應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並應抄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五、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財證四字第○九一○一六五七八七號令(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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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4461   更新日期: 202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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