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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17條規定之解釋令。(金管證券字第1120385668號)

性質別:虛擬通貨商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120385668號
 
一、「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以下稱本事業)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之文件、資料及方式如下:
(一)首次聲明:
1、聲明時點:在國內設立登記擬從事虛擬通貨業務者,應於從事該項業務前辦理聲明。
2、應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送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後轉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本會)辦理聲明:
(1)聲明書(附件1)。
(2)聲明人資料表(附件2)。
(3)登記機關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表)。
(4)章程、董監事名冊及股東名冊(無則免送)。
(5)業務章則及業務流程說明。
(6)經會計師複核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檢查表,並出具審查意見書(附件3)。
(二)廢止聲明:本事業應於停止虛擬通貨業務後一個月內辦理廢止聲明(廢止聲明書如附件4)。
(三)原聲明事項變更:本事業應於變更前檢附相關資料函報本會,並應副知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二、本事業經完成聲明程序後,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本會得廢止其聲明:
(一)未依前點第三款規定於原聲明事項變更前函報本會,或實際從事虛擬通貨之業務項目與原聲明項目不符。
(二)負責人犯洗錢防制法第三條所稱之特定犯罪經有罪判決。
(三)未於完成聲明程序後三個月內開始營業。
(四)未依前點第二款規定於停止虛擬通貨業務後一個月內辦理廢止聲明,或自行停止營業連續三個月以上。
三、對於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之業者所經營之業務,本會未給予核准或任何形式之認可。
四、本令自一百十三年二月一日生效;本會一百十年九月三十日金管銀法字第一一00二七二九一八一號令,自一百十三年二月一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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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2863   更新日期: 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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