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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開發行公司發行公司債應載明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畫及保管方法之令。(金管證發字第1130383193號)

性質別:募集發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字第1130383193號
 
一、公開發行公司(含上市(櫃)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申報發行公司債(含國內外普通公司債、國內外轉換公司債及國內外附認股權公司債),應依後附格式,檢附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所載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畫及保管方法。
二、公開發行公司(含上市(櫃)公司)申報發行國內公司債案件依前項所檢附之書件內容,應依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揭露於公開說明書中。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金管證一字第O九三O一四六七六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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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10165   更新日期: 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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