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訂定期貨交易法第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符合主管機關規定應集中結算之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金管證期字第1140380894號)
2025-03-18
性質別: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期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期字第1140380894號
附件:
主旨:訂定期貨交易法第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符合主管機關規定應集中結算之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期貨交易法第三條第二項但書。
公告事項:
一、適用商品: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理集中結算之新臺幣利率交換契約。
二、適用對象:交易雙方均為經本會核准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或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銀行(含外國銀行在臺分行)、證券商、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業、槓桿交易商及其他經本會指定金融機構。
三、有關集中結算相關事宜,依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規則及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規定辦理。
瀏覽人次:
13434
更新日期:
2025-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