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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七條、第三十一條及第十九條格式五之一至五之六、五之九、五之十二之令。(金管證審字第1140381191號)

性質別:財務報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字第1140381191號
 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七條、第三十一條
    及第十九條格式五之一至五之六、五之九、五之十二。
  附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七條、第三十一
    條及第十九條格式五之一至五之六、五之九、五之十二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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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16683   更新日期: 2025-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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