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造成之衝擊,金管會採取以下措施,以確保資本市場正常運作:
一、民眾:
(一) 持續鼓勵投資人使用網路交易、電話下單或語音下單等服務,減少至證券期貨商營業處所臨櫃辦理業務。
(二) 為避免召開「實體股東會」可能之群聚風險,金管會前報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核定,於110年5月20日公告所有公開發行公司自110年5月24日起至6月30日止,停止召開股東會。
(三) 為降低股東領取紀念品可能造成群聚的風險,金管會於110年6月1日發布新聞稿呼籲,公司若純粹提供股東(含電子投票之股東)領取紀念品者,儘量延後到疫情趨緩時再另行發放。若有個別因素考量,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紀念品發放場所或委託書徵求場所之防疫措施,應配合防疫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及發放或徵求場所所在地之地方政府相關防疫規範辦理。
二、發行公司:
(一) 放寬疫情期間IPO申請條件:為協助企業順利掛牌及透過資本市場籌資,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就109年底前已簽訂上市櫃契約之公司延長掛牌期限(由6個月延長為9個月),並放寬110年申請初次上市(櫃)公司之獲利能力標準(第一上市公司由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獲利2億5千萬元調降至1億5千萬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獲利由1億2千萬元調降為盈利;第一上櫃公司刪除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獲利能力較前一個會計年度為佳之條件限制)。
(二) 金管會業於109年9月30日就會計師查核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因疫情影響擬採用遠端工作(Remote Working如視訊方式)模式取得查核證據之情形,發布相關應注意事項,提醒會計師應考量風險,並隨時保持專業注意之態度,以評估是否可採行遠端工作模式。
(三) 上市(櫃)公司及未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含興櫃)應於110年8月16日前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核閱之第2季財務報告(KY公司為查核,應於8月底前公告申報),如公司無法如期公告申報,得依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4條規定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延長公告申報期限。
三、證券期貨業者:
(一) 要求證券期貨商應指定總經理為防疫統籌最高主管,並與主管機關建立及保持直接聯繫管道;另建立通報機制,要求證券期貨商如有確診病例,應立即通報。
(二) 金管會已函請各證券期貨公會轉知會員公司應確實落實相關防疫措施及應變管理機制,並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之指引及各項指示辦理。另為防範疫情擴散,各證券期貨業之營業場所應定期消毒、落實人流管制、配戴口罩、保持社交距離、配合採行實名制或實聯制。
(三) 金管會已核備證交所與期交所所訂之「證券商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事件得採行之相關緊急應變措施」及「期貨商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事件得採行之相關緊急應變措施」,證券期貨商應視疫情狀況將核心業務及人力規劃分散異地辦公備援。
(四) 金管會已核備證交所與期交所所訂之「證券商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事件申請居家辦公指引」及「期貨商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事件申請居家辦公指引」。該指引內容包括證券期貨商居家辦公之客戶資料保護、網路安全,及利益衝突防範等相關指導措施,證券商與期貨商得分別依指引向證交所及期交所申請居家辦公。
(五) 投信投顧公會已訂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事件申請居家辦公指引」,對於居家辦公之活動或通訊必須建立監理措施、防範利益衝突及違規之相關措施與資安管控措施。
(六) 為避免證券、期貨及投信投顧業之業務人員因在職訓練課程停辦,致無法依法規規定如期完成訓練,影響業務人員權益,金管會業已放寬上開人員得延至各訓練機構復課日起1年內完成補訓。
一、民眾:
(一) 持續鼓勵投資人使用網路交易、電話下單或語音下單等服務,減少至證券期貨商營業處所臨櫃辦理業務。
(二) 為避免召開「實體股東會」可能之群聚風險,金管會前報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核定,於110年5月20日公告所有公開發行公司自110年5月24日起至6月30日止,停止召開股東會。
(三) 為降低股東領取紀念品可能造成群聚的風險,金管會於110年6月1日發布新聞稿呼籲,公司若純粹提供股東(含電子投票之股東)領取紀念品者,儘量延後到疫情趨緩時再另行發放。若有個別因素考量,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紀念品發放場所或委託書徵求場所之防疫措施,應配合防疫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及發放或徵求場所所在地之地方政府相關防疫規範辦理。
二、發行公司:
(一) 放寬疫情期間IPO申請條件:為協助企業順利掛牌及透過資本市場籌資,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就109年底前已簽訂上市櫃契約之公司延長掛牌期限(由6個月延長為9個月),並放寬110年申請初次上市(櫃)公司之獲利能力標準(第一上市公司由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獲利2億5千萬元調降至1億5千萬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獲利由1億2千萬元調降為盈利;第一上櫃公司刪除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獲利能力較前一個會計年度為佳之條件限制)。
(二) 金管會業於109年9月30日就會計師查核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因疫情影響擬採用遠端工作(Remote Working如視訊方式)模式取得查核證據之情形,發布相關應注意事項,提醒會計師應考量風險,並隨時保持專業注意之態度,以評估是否可採行遠端工作模式。
(三) 上市(櫃)公司及未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含興櫃)應於110年8月16日前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核閱之第2季財務報告(KY公司為查核,應於8月底前公告申報),如公司無法如期公告申報,得依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4條規定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延長公告申報期限。
三、證券期貨業者:
(一) 要求證券期貨商應指定總經理為防疫統籌最高主管,並與主管機關建立及保持直接聯繫管道;另建立通報機制,要求證券期貨商如有確診病例,應立即通報。
(二) 金管會已函請各證券期貨公會轉知會員公司應確實落實相關防疫措施及應變管理機制,並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之指引及各項指示辦理。另為防範疫情擴散,各證券期貨業之營業場所應定期消毒、落實人流管制、配戴口罩、保持社交距離、配合採行實名制或實聯制。
(三) 金管會已核備證交所與期交所所訂之「證券商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事件得採行之相關緊急應變措施」及「期貨商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事件得採行之相關緊急應變措施」,證券期貨商應視疫情狀況將核心業務及人力規劃分散異地辦公備援。
(四) 金管會已核備證交所與期交所所訂之「證券商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事件申請居家辦公指引」及「期貨商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事件申請居家辦公指引」。該指引內容包括證券期貨商居家辦公之客戶資料保護、網路安全,及利益衝突防範等相關指導措施,證券商與期貨商得分別依指引向證交所及期交所申請居家辦公。
(五) 投信投顧公會已訂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事件申請居家辦公指引」,對於居家辦公之活動或通訊必須建立監理措施、防範利益衝突及違規之相關措施與資安管控措施。
(六) 為避免證券、期貨及投信投顧業之業務人員因在職訓練課程停辦,致無法依法規規定如期完成訓練,影響業務人員權益,金管會業已放寬上開人員得延至各訓練機構復課日起1年內完成補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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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1-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