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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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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證券商之管理,主要有證券商之許可、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之核准、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之指導、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管理、監督等事項。茲將八十八年主要工作重點摘述如后: 


(一)證券商概況︰ 

至八十八年十二月底止,國內專業證券商計一六六家,兼營證券商計四十六家,辦理融資融券證券商計五十七家。本會為推動證券市場國際化與自由化,鼓勵本國證券商投資外國證券商及設置分支機構暨代表人辦事處,以引進國外先進之技術與經驗,另目前國內證券商在國外設置子公司、分支機構計三十四家。 

(二)一年來重要措施︰ 

1. 為擴大證券商經營規模、降低經營成本,提昇證券商之營運效率及競爭力,並配合本部(財政部)推動金融機構合併之政策,同時,使業者有明確規範可遵循,並簡化行政作業程序,爰發布「證券商合併審查原則」,以鼓勵證券商合併。 

2. 為使證券承銷商積極扮演投資銀行功能,並強化其對承銷有價證券之議價能力,允許證券承銷商包銷有價證券時,得於承銷契約保留一部分自行認購。 

3. 因應投資人得採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買賣有價證券之交易方式,責成台灣證券交易所修改相關規範,以加強證券商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之控管。 

4. 為鼓勵證券商以合併方式替代申請新設證券商,修正「證券商設置標準」第十九條,增列但書規定,放寬對於新設證券商以合併或營業讓與設置分支機構者,不受開業須滿一年之規定。 

5. 推動建立我國證券商資本適足性制度,以強化證券商整體經營風險控管,並增訂「證券商管理規則」及「證券商設置標準」部分條文及訂定「證券商自有資本管理辦法」。又基於尚有少部分證券商自有資本比率仍低於百分之一百五十之標準,故本制度改善措施之適用,給予半年的緩衝期,以供證券商自我調整,即自八十八年初開始適用。 

6. 為配合證券商業務國際化與多角化經營趨勢,以及公司法關係企業專章之增訂,爰修正「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期提升資訊品質並兼顧實務需要。 

7. 為配合兩稅合一制度之實施,併考量租稅公平性及合法減輕證券商之稅負,爰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四條,使依本法公開發行之證券商所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可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8. 為配合市場制度面、實務面之改變及科技之進步,致交易委託方式之多元化,爰修正「證券經紀商委託買賣有價證券製作委託書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以達到券商符合效率及有效控管之目的。 

9. 為強化證券商於證券交易市場之中介角色之功能,爰規範證券自營商對其取得公司股權之行使,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10. 為期證券商管理高層重視及迅速掌握公司之缺失現況,並督導缺失改善之執行,分別核定台灣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修正「證券商專案檢查與輔導辦法」及「查核證券商暨缺失追蹤考核與輔導作業辦法」,並責成交易所檢討改進目前對證券商之查核制度。 

11. 配合新發布之「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要點」,核定台灣證券交易所修正「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 

12. 為期查核人力之有效運用並重實效,已同意台灣證券交易所研訂其對證券商例行查核簡化方案。另並函請各相關查核單位就未來對證券商之查核將以「選案查核及專案查核為主,例行查核為輔」;將證券商重要異常指標,整合建立「證券商重要指標系統」,並予分級進行動態管理;按證券商別分工查核等進行規劃。 

13. 為有效防範「助理業務員」執行「業務員」工作,已請台灣證券交易所就展業員管理、職章數量之限制等,研議相關規範規定。 

14. 為強化違約申報管理,核定台灣證券交易所修正「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刪除屬於信用交易資券相抵部分之違約金額應以買賣相抵後之淨額計算之規定,即仍應以買賣雙邊金額合併計算違約金額。 

15. 為落實政府法制再造精神,可委託民間辦理之事務,儘量委由民間辦理之理念,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修正「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後,將本會主辦之證券商從業人員資格測驗,改由民間自律組織辦理,以發揮自律組織管理機能,並自八十八年元月起實施。 

16. 認購﹙售﹚權證商品自八十六年上市以來,市場未見活絡,為擴大權證市場規模,並兼顧發行人風險之控管與履約能力,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公告調整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應取具之信用評等,由原來之twBBB-級﹙以中華信用評等公司評級為例﹚調整為twBB-級。 

17. 為加強證券商受託買賣主管及交割主管之教育訓練,自八十八年元月起,由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開辦該等人員在職訓練課程,以提昇其專業素質,並加重其監督管理責任。另對於受證券交易所處以暫停執行業務之證券商從業人員,自同年十一月起,必須參加證券商業同業公會開辦之法紀教育課程,以加強該等人員之守法觀念。 

18. 為整合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之人力及財力資源,發揮全國單一性公會之自律功能,已推動完成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之整合作業,台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於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完成合併、高雄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則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完成合併,正式與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合併,成為全國性之單一公會組織。 

(三)規劃中重要措施︰ 

1. 配合證券商業務國際化之發展,暨鼓勵其赴海外設立分支機構,持續研議修正投資外國證券商之相關規範。 

2. 配合本會將建立第二類股票制度,研議修正現行證券商申請股票上櫃標準。 

3. 繼續研議增修法規適度擴大證券商之營業項目,並增加證券商自有資金運用範圍,俾推動證券商發展成為投資銀行。 

4. 因應網際網路交易方式日益盛行,繼續修改及制定相關規定,以確保交易安全。 

5. 配合我國證券商資本適足性制度之建立,請台灣證券交易所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賡續加強輔導改善自有資本比率未達標準之證券經紀商。 

6. 持續配合有價證券公開申購制度興革,及提升企業募集資金效能,修正相關法規,以改進承銷制度。 

7. 為落實對證券商財務業務問題之檢查及輔導作業,督請台灣證券交易所依現行「證券商專案檢查與輔導辦法」相關規定,對財務業務已出現異常之證券商,進行具體有效之積極性輔導措施,以收導正之效。 

8. 為配合無實體公債之發行,研議證券商以無實體公債提存營業保證金之相關作業。 

9. 繼續強化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相關財務比率規定,及落實內部控制、內部稽核相關制度。 

10. 持續協助健全證券商同業公會組織,發揮證券商自律組織功能,並加強自律宣傳及從業人員之在職訓練,以提升證券商之服務效能。 

11. 繼續督促證券交易所落實證券商預警制度及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之執行,防範證券商經營風險,保障投資交易安全。 

12. 繼續檢討證券商發行認購(售)權證之管理制度,並督促台灣證券交易所落實對證券商發行認購(售)權證之風險控管作業。 

表四 證券商家數統計 
 

業務總類年度 經紀自營承銷 經濟兼自營 經濟兼承銷 自營兼承銷 經紀 自營 承銷 合計 公開發行公司 辦理融資融卷 國外辦事處

外國證券商

            專業卷商 兼營卷商 分公司 在臺分公司 在台辦事處 
86年 60 11 0 8 130 13 1 184 39 641 144  62 5 15  15 
87年 70 12 0 7 104 18 2 171 44 911 147 60 9 11 9
88年 74 13 2 5 95 20 3 166 46 987 152 58 12  1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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